西九龙柯士甸道地盘发生夺命工业事件,两名分别63岁工友郭伙记和61岁刘浩祥,疑吸入沼气被发现困于地底不治,事件怀疑牵涉地下管道作业工序出现严重失误。油尖重案组经调查后发现新线索,就是大判及二判均违反法例,未有向在「密闭空间」工作的两名工人提供认可唿吸器具等装备,结果把他们置身在高浓度硫化氢的工作环境中。我们认为,这宗不是「工业意外」,实是严重的人命事件,应朝向误杀方向调查,因严重疏忽引致他人死亡是属于误杀。
西九龙柯士甸道西发生夺命工业意外,两名六旬男工疑吸入高浓度硫化氢中毒身亡,他们进入管道后约21小时才被职方发现,工会直斥离谱。油尖警区重案组接手调查发现涉事工程位置被界定为「密闭空间」,但两名死者却未获提供配戴认可唿吸器具等装备,初步调查相信大判大判「师建」及二判「沈氏工程公司」均没有遵守劳工处指引,违反法例。
署理行政长官陈国基表示,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证明涉事承办商有指派合资格人士进行风险评估、将评估报告展示在工作点当眼地方,以及让工人接受适当训练,为他们配备适合保护装置。如果承办商按照法例指引行事,这宗意外不会发生。他指,两名工人丧生对两个家庭造成永久伤害,事件非常严重,指示警方遁刑责方面调查,并要求劳工处马上巡查,点算全港有多少密封式运作的地盘。我们支持政府的决定,只有严正执法,才能令死者安息,让生者释怀。
误杀是一项普通法罪行,可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7条予以惩处。陪审团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裁定被告触犯误杀罪——违法行为和严重疏忽。
违法行为引致的误杀,控方必须证明:被告造成他人死亡;杀人事件必须在被告进行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生;以及该违法行为是危险的,因而令受害人暴露于风险之中。
严重疏忽误杀即是非自愿误失的一种,其中所涉及疏忽严重到构成犯罪。控方必须证明被告对死者负有谨慎责任;被告违反了该责任;违反该责任导致死者死亡;以及被告的行为涉及严重疏忽。
误杀的「犯罪行为」元素与谋杀相同,分别在于「犯罪意图」。误杀缺少杀人或对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意图,只需证明被告犯下以下其中一种过失,已可构成误杀罪:一、「 非法危险行为误杀」,即被告蓄意作出非法而危险的行为,例如袭击;或二、严重疏忽误杀,被告:一、对死者有照顾责任;二、没妥善履行照顾责任;三、有关缺失是死者死亡的重大原因;以及四、相关行为可被视为「严重疏忽」,使陪审团认为足以构成刑事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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