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方科技大學副教授賀建奎去年成功培育基因編輯嬰兒事件,引起巨大的倫理爭議,而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提請二次審議,全國人大憲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員沈春耀匯報指出,今次修改,列明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學研究,必須有嚴格的法律規範,亦不能違背倫理道德。本報兩岸組報道
上述草案規定有關科研機構等,為開發新藥或者發展新的治療方法進行人體試驗的要求,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對開展人體試驗活動,涉及人格權保護,須進行嚴格規範,保護受試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將此類活動的規範範圍擴大為「為研製新藥、醫療器械或者發展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的所有活動;二是增加規定,開展此類活動,除經主管部門批准外,還應取得倫理委員會的審查同意;三是刪除有關禁止向受試者支付任何形式的報酬、但可以給予必要補償的規定。
規定不得違背倫理道德 同時,上述草案亦將規範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有的地方、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提出,開展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學研究,可能帶來人體生命健康安全和倫理道德方面的風險,必須有嚴格的法律規範。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第三章「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中增加一條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 另一問題是關於肖像權的保護,經研究,建議在草案增加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同時,將草案修改為:其他人格權的許可使用和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在有關名譽權維護上,有的部門和法學教學研究機構提出,為及時制止侵害行為,減少對受害人權益的損害,對因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而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建議借鑑《出版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賦予受害人要求媒體及時更正、刪除不實報道的權利。
侵害名譽權加一條規定 此外,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第五章「名譽權和榮譽權」中增加一條規定: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更正或者刪除媒體不及時履行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該媒體限期更正或者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