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兩岸組報道】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對遼寧省鳳城市原市委書記王國強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公開宣判。王國強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90萬人民幣(約港幣101.9萬元)。王國強被控受賄959餘萬,並有540萬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據悉,王國強2012年被免職後潛逃美國兩年多,後回國投案自首。法院指其有自首情節,依法可減輕處罰。
贓款全追繳 可從輕處罰
據央視網報道,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國強2003至2012年期間利用擔任遼寧省鳳城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鳳城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相關企業在減免土地出讓金、給予優惠政策、承攬建設項目及結算工程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向相關企業負責人索要財物,共計折合959.5萬人民幣,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王國強作案後離境前往國外不歸。
案發後,辦案機關依法扣押了王國強存放於他處的錢款1,580萬,王國強歸案後僅能說明該錢款中部分款項的來源,尚有540萬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王國強被通緝後主動回國向辦案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王國強認罪、悔罪,且贓款已全部追繳,可以從輕處罰。
據內地媒體報道,現年56歲的王國強是遼寧省鳳城市原市委書記,2012年4月6日因在處理鳳城市供暖不達標而引發的群體事件中工作不力被免職,同月24日潛逃美國。遼寧省瀋陽市蘇家屯區人民檢察院2012年6月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王國強2014年12月22日回國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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