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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頒防冤假錯案規定 禁刑訊逼供自證其罪
發佈日期 : 2017-06-28

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防冤假錯案規定。(

【本報兩岸組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五部門昨日在北京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以防範出現冤假錯案問題,並明確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完善非法證據的排除程序,對偵查、起訴、辯護、審判等工作提出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


判案須依證據


《規定》的制訂,主要考慮包括要切實防範冤假錯案,近年來發現並糾正的呼格吉勒圖案等冤假錯案,都是在證據和事實認定方面出現錯誤,都與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緊密相關。該《規定》共計42條,其中第一條明確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第十三條明確,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應當進行身體檢查,而檢查時,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查人員可以在場。檢查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傷或者身體異常的,看守所應當拍照或者錄像,分別由送押人員、犯罪嫌疑人說明原因,並在體檢記錄中寫明,由送押人員、收押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


偵查取證受規範


公安部刑偵局副局長陳士渠表示,《規定》立足法律和相關規定,側重實踐中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情形易發的環節,有針對性地明確了偵查取證的程序規範,其中就包括上述嚴格規範看守所的提訊登記和收押體檢制度。他指出,為及時發現並有效防範刑訊逼供行為,《規定》還要求看守所應對提訊進行登記,寫明提訊單位、人員、事由、起止時間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等情況。


此外,《規定》第十四條明確,對重大案件,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查人員應當在偵查終結前詢問犯罪嫌疑人,檢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並同步錄音錄像。經核查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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