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兩岸組報道】山東省菏澤市中級法院昨日宣判江蘇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務副省長李雲峰受賄一案。李雲峰被控受賄1,477餘萬人民幣(約1,830萬港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50萬元(約186萬港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李雲峰也成為全國「兩會」後首名獲刑的省部級高官。
認罪退贓故輕罰
經審理查明,於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雲峰先後利用擔任江蘇省委副秘書長、研究室主任、辦公廳主任、省委常委兼秘書長、省政府常務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規劃調整、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約1,477萬元。
菏澤市中院認為,李雲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落馬四人常交集
公開資料顯示,現年60歲的李雲峰仕途從未離開過江蘇,歷任江陰市委副書記、江蘇省委副秘書長、江蘇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省委辦公廳主任等職,2011年升任副省長。他是繼前南京前市長季建業、省委常委趙少麟、南京市委原書記楊衛澤後,第四名落馬的江蘇省部級官員,而落馬的「江蘇四虎」在官場常有交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