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去年成功培育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起巨大的伦理争议,而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请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匯报指出,今次修改,列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亦不能违背伦理道德。本报两岸组报道
上述草案规定有关科研机构等,为开发新药或者发展新的治疗方法进行人体试验的要求,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对开展人体试验活动,涉及人格权保护,须进行严格规范,保护受试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将此类活动的规范范围扩大为「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的所有活动;二是增加规定,开展此类活动,除经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取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同意;三是删除有关禁止向受试者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但可以给予必要补偿的规定。
规定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同时,上述草案亦将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开展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可能带来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伦理道德方面的风险,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三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中增加一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另一问题是关于肖像权的保护,经研究,建议在草案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同时,将草案修改为: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在有关名誉权维护上,有的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提出,为及时制止侵害行为,减少对受害人权益的损害,对因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建议借鑑《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赋予受害人要求媒体及时更正、删除不实报道的权利。
侵害名誉权加一条规定 此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中增加一条规定: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媒体不及时履行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媒体限期更正或者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