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玉卿丈夫胡兆明(Jeffrey Wu)被美國傳媒報道指向法庭申請個人破產。該報道指,由於物業業主向法庭申請破產,美國紐約曼哈頓、長島及Flushing區三個物業暫停拍賣,有關物業的業主正是Flushing區地產發展商及超級市場老闆胡兆明,胡兆明將三項抵押的物業連債務拍賣,總值1,530萬美元。
破產程式啟動
如債務人(破產人)無力償還債項而法庭經已向他們頒布破產令,當法庭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後,沒有法庭許可下,任何人都不能對債務人或其資產採取或繼續進行法律行動。債務人的資產將會由一位中立人士( 受託人)接管並變賣套現,扣除有關行政開支後,便會償還債項給各債權人(債主)。至於債務人於破產期內的收入,在扣除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合理生活開支後,有關餘款亦會被分發給各債權人。當破產令解除後,債務人可獲免除破產前所招致的債項。
破產的後果 對家庭成員之影響
一般人錯覺是破產後不用還債,實際上你將受到若干限制,為時四年,期間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處理你的財務問題。在破產期間,破產人須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或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及停止為他們的人壽保險繳付保費。破產人不得購買高價商品,例如住宅或汽車,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參與業務管理,亦不得從事某些行業及職業。如果破產人企圖或準備攜同他們的個人財產離開香港,他們可能會觸犯破產罪行及被判監。破產人的家庭成員毋須承擔破產人的債項,如果破產人和配偶聯名擁有一層樓宇,破產人就該聯名物業所佔的業權或會被套現還債。如破產人與其家庭成員持有聯名銀行戶口,屬於破產人那部分的存款將可能會被提取作償還債項。
法庭頒布破產令後 債權人可採取的行動
破產人的任何一位債主都可以要求破產管理署署長召開債權人會議,藉以委任受託人負責管理破產人的資產。如有需要,債權人可要求破產管理署向法院申請對該破產人進行公開訊問。如破產管理署署長認為破產人不合作,破產管理署署長及呈請人(即債權人)便有合理理由相信,透過非公開的訊問可能會更有效地取得與破產人財政狀況有關的有用資料。當法庭決定進行非公開的訊問,呈請人須透過律師或大律師進行訊問,法庭便可能會傳召破產人出席由高等法院聆案官擔任的查訊。法庭可進一步命令破產人在某限期之內(例如21日),向呈請人提供由他管有、保管或在其權力範圍內而又與自己的交易或財產有關的所有文件。
破產以外其他選擇
根據破產條例,除破產之外,債務人亦可申請個人自願安排(債務重組)。債務人可使用此方式向法庭及債權人提出還款建議。若獲得批准,則對所有債權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債務人申請自願安排可免受破產的法律限制,亦可保住工作或專業資格。有關詳情,請參閱《破產條例》或瀏覽破產管理署之破產簡介、個人自願安排簡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