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玉卿丈夫胡兆明(Jeffrey Wu)被美国传媒报道指向法庭申请个人破产。该报道指,由于物业业主向法庭申请破产,美国纽约曼哈顿、长岛及Flushing区三个物业暂停拍卖,有关物业的业主正是Flushing区地产发展商及超级市场老闆胡兆明,胡兆明将三项抵押的物业连债务拍卖,总值1,530万美元。
破产程式启动
如债务人(破产人)无力偿还债项而法庭经已向他们颁布破产令,当法庭向债务人颁布破产令后,没有法庭许可下,任何人都不能对债务人或其资产採取或继续进行法律行动。债务人的资产将会由一位中立人士( 受託人)接管并变卖套现,扣除有关行政开支后,便会偿还债项给各债权人(债主)。至于债务人于破产期内的收入,在扣除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合理生活开支后,有关余款亦会被分发给各债权人。当破产令解除后,债务人可获免除破产前所招致的债项。
破产的后果 对家庭成员之影响
一般人错觉是破产后不用还债,实际上你将受到若干限制,为时四年,期间破产管理署署长(或受託人)将处理你的财务问题。在破产期间,破产人须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或向财务机构申请贷款,及停止为他们的人寿保险缴付保费。破产人不得购买高价商品,例如住宅或汽车,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参与业务管理,亦不得从事某些行业及职业。如果破产人企图或准备携同他们的个人财产离开香港,他们可能会触犯破产罪行及被判监。破产人的家庭成员毋须承担破产人的债项,如果破产人和配偶联名拥有一层楼宇,破产人就该联名物业所佔的业权或会被套现还债。如破产人与其家庭成员持有联名银行户口,属于破产人那部分的存款将可能会被提取作偿还债项。
法庭颁布破产令后 债权人可採取的行动
破产人的任何一位债主都可以要求破产管理署署长召开债权人会议,藉以委任受託人负责管理破产人的资产。如有需要,债权人可要求破产管理署向法院申请对该破产人进行公开讯问。如破产管理署署长认为破产人不合作,破产管理署署长及呈请人(即债权人)便有合理理由相信,透过非公开的讯问可能会更有效地取得与破产人财政状况有关的有用资料。当法庭决定进行非公开的讯问,呈请人须透过律师或大律师进行讯问,法庭便可能会传召破产人出席由高等法院聆案官担任的查讯。法庭可进一步命令破产人在某限期之内(例如21日),向呈请人提供由他管有、保管或在其权力范围内而又与自己的交易或财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破产以外其他选择
根据破产条例,除破产之外,债务人亦可申请个人自愿安排(债务重组)。债务人可使用此方式向法庭及债权人提出还款建议。若获得批准,则对所有债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债务人申请自愿安排可免受破产的法律限制,亦可保住工作或专业资格。有关详情,请参阅《破产条例》或浏览破产管理署之破产简介、个人自愿安排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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