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前青年新政立法會議員梁頌恆2016年與游蕙禎等人衝擊立法會,並傷及多名保安,2018年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等罪成,入獄四星期。雖然梁已於去年到美國尋求政治庇護,但他離港前仍就其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批出上訴許可,並安排在6月22日聆訊。
被告梁頌恆被控於2016年11月2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二樓立法會會議室一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辯方提出的理據包括,案發當日,梁仍是立法會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任何人阻撓議員進入會議室是刑事罪行,控方應證明立法會保安員當時攔截兩人是合法行事。
根據《議事規則》第45條,若議員因「行為極不檢點」而被趕走,該議員不可再出席該會議,惟梁案發當日進入會議廳後,梁君彥並沒言明是引用哪一條條例趕他們離去,故控方沒證據證明他們不可再進入一號會議室,立法會保安亦是非法阻撓二人和其助理。如要裁定非法集結罪成,控方必須證明相關行為令當時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受到破壞,以及梁頌恆知悉有關行為會對人帶來相關效果,終院認同有可爭議之處,決定受理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