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認為國安法的保釋條件比其他案件的門檻更高,法庭要先考慮有否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做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才考慮會否批准保釋申請,情況絕不理想。他擔心控方提出檢控時,目的是令被告數個月不會獲得保釋,憂慮出現濫用權力,隨意提出起訴等情況。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律政司向高院提出覆核保釋決定,即使律政司上訴得直,被告若認為法官引用錯誤法律原則,亦有權提出上訴,但要取得上訴庭或終審庭許可,又指今次案件爭議性較大,希望法庭盡早騰出時間處理。至於為何只有15人獲准保釋,湯家驊指案件仍在司法程序當中,不宜有過多討論,但他相信法官會考慮,有無證據令他信服,被告不會再干犯危害國安的行為,會先確認這方面,再去考慮保釋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H和I條,當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釋,律政司可向高院申請覆核有關決定。當律政司提出有關申請,原審法官或裁判官均須命令將被告羈留扣押,以及立即通知高院。而高院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在48 小時內將被告帶到高院審理。假如高院裁定律政司的覆核得直,被告不得上訴至終審法院,只可向高院重新申請保釋。
建制泛民齊評案件 律政司發聲明促收聲
另外,律政司昨就檢控程序發聲明,指明若被告在同一宗案件被起訴,按程序必須由同一位裁判官審理。對於有人惡意攻擊律政司依法執行的決定,律政司表示有關行徑絕不能接受,同時亦提醒社會人士不適宜評論司法程序尚在進行的案件,又強調律政司沒有對尚在進行司法程序的案件加以評論。
律政司指,終審法院在2月9日就如何適用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人士的保釋申請已作出裁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H條,律政司司長可向法官申請覆核裁判官准予保釋的決定;而《條例》第9J條指出,若裁判官拒絕准予某人保釋,該人亦可向法官提出保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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