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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尖沙咀警署外 6人暴動罪成候判
發佈日期 : 2022-11-27

示威者在尖沙咀彌敦道以拉弓方式準備向防暴警投擲雜
有激進人士將警方發出的催淚彈擲向警署。(資料圖片
示威者在尖沙咀彌敦道以拉弓方式準備向防暴警投擲雜
有激進人士將警方發出的催淚彈擲向警署。(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報道】2019年8月尖沙嘴衝突,逾千名示威者集結,並有人向警署擲汽油彈,8人在警署外附近被捕,被控暴動罪名;其中1人認罪,其餘7人否認控罪受審,昨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裁定其中6名在示威區被告被裁定暴動罪成,其中一名被告在約200米範圍被捕被告,則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他涉藏鐳射光裝置的罪名成立。所有被告還柙至12月10日判刑。

被告依次為馬孝文(25歲)、鄭智健(22歲)、吳柏熹(22歲)、譚煒誠(23歲)、楊梓信(22歲)、陳振華(30歲)、陳嘉(32歲)、林祖童(22歲)。鄭早前承認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還柙候判。

林祖童脫暴動罪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指出,林祖童被發現在較遠位置的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位置與防暴警糾纏,當時距離警方驅散已相隔10分鐘,控方未能證明他曾參與控罪中的暴動,他可能正打算到現場,遂裁定他暴動罪脫。

其餘6人攜有頭盔、泳鏡和防毒面罩等示威裝備,林官認為他們是為了參與暴動才如此裝備自己,並非旁觀路過及僅僅在場。當警方衝前拘捕時,他們仍身在人群前方,相信已在場逗留了一定時間,最後走避不及才被捕。雖然沒有證據證明眾人曾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但他們蓄意留在現場,是以鼓勵及支持形式參與暴動。
林官又指不相信有人把泳鏡等物品,套在吳柏熹身上,以及有人向陳振華派發生理鹽水及防毒面罩。至於譚煒誠稱因頭皮發痛,所以戴上頭盔,林官直言說法荒謬,拒納他們的作供。

持芥末噴劑 陳嘉管武罪成

另外,3人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包括陳嘉管有芥末噴劑,林官認為,芥末可刺激眼睛、灼傷皮膚,相信他有意圖使用;林祖童則管有兩支雷射筆,林官亦認為他有意圖或供他人使用,裁定罪成。至於馬孝文,林官指控方未能證明他管有雷射筆,裁定他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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