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一名姓李的男子昨天涉嫌持刀圖襲擊裁判官,據悉,他曾涉一宗港鐵非禮案,並遭裁判官王證瑜裁定罪成,判入獄21天。該名男子曾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亦被駁回。該名男子在上訴時指王官的裁決多處出錯,包括向事主使用引導式問題,又錯誤否定李的辯解,沒有恰當地考慮被告的反應等。不過,高院法官郭啟安未有接納,今年4月下判辭駁回其上訴。
據了解,涉案男子李政達(32歲),他被判刑後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被駁回。根據高院法官郭啟安的判辭指出,李在尖沙咀登上一輛往中環的港鐵列車時,被指用手指摸當時身穿薄長褲女事主的大腿及近其私處的地方,女事主稱感覺被摸後,曾怒視李,並指李曾縮手。女事主指出,李其後再摸她,她稱忍無可忍下,捉住被告的衣袖,並在列車到金鐘站時報警。期間李曾表示人多擠迫,又稱:「唔好意思,我冇掂到你。」李亦曾說:「我哋都趕時間返工,不如唔好搞咁多嘢。」他更曾要求乘客做證,但乘客均稱當時背向他們,未看到情況。
郭啟安裁定王官的裁決合理
郭啟安的判辭指出,李在上訴時認為王官裁決不當,如未考慮他比女事主高約10厘米,其高度難以作出事主所稱的非禮行為,又認為女事主應不能看到被人摸近私處地方,他認為王官未有處理。李指出,王官誤認為事主當時指李有觸摸她,而李回應:「不如唔好搞咁多嘢!」認為李的反應是不合情理。李稱當時趕住上班,事主又指控他非禮,並說:「如果我放過你嘅話,我就會有陰影。」李因此才會叫事主:不要搞咁多事,強調他無舉證責任。
高等法院法官郭啟安去年11月8日聽取李的上訴聆訊,今年4月15日下判辭,他未有接納李的說法,認為王官的裁決合理,駁回李的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