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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首次代幣發行或涉公眾集資
發佈日期 : 2021-08-02


【本報記者報道】近年盛行的加密貨幣,證監會是否有權監管?證監會中介機構部發牌科總監兼金融科技組主管趙嘉麗表示,需要思考虛擬資產能否納入證券及期貨規範,以及是否屬於公眾集資計劃。證監會制訂了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監管制度,監管至少有一種證券型代幣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監管其發牌、操守、財務等。趙嘉麗表示,目前只發出一個牌照。而政府旨在打擊洗黑錢,建議提供全新監管及發牌制度,規定平台不可有證券型代幣,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預計一至兩年後生效。


證監會中介機構部發牌科總監兼金融科技組主管趙嘉麗女士表示,需要思考虛擬資產能否納入證券及期貨規範。以首次代幣發行(ICO)為例,若它屬於公眾集資計劃,則需向證監會申請牌照並取得許可,否則屬違法,截至現時為止,證監會未有批准任何新幣發行。


現時,證監會有一系列監管虛擬資產的框架,分為兩部份:虛擬資產基金經理及其銷售手法。若投資經理會將投資者本金的10%,投資至虛擬貨幣範疇,則需遵守相關條款。證監會於2019年制訂了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監管制度,有關條例為《證券及期貨條例》,監管對象為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包含發牌、操守、財務及反洗黑錢的要求,平台營運者若希望領取證監會牌照,平台需至少有一種證券型代幣。趙嘉麗指出,目前證監會只發出一個牌照,其餘申請正在考慮。


趙表示,香港暫時未有虛擬資產平台牌照,申請人實質上是獲發證監會「第一類受監管活動」、「第七類受監管活動」,申請人須遵守監管要求,要求以發牌條件施加,包括平台只能服務專業投資者,具備穩健財務、良好系統供客戶開戶、防洗黑錢等。部分要求以投資者角度出發,如平台營運者需購買保險,平台倒閉時,投資者仍可向保險公司索償。


政府於上半年建議就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提供全新監管及發牌制度,旨在打擊洗黑錢。有關條例為《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由證監會負責,規定中央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不可有證券型代幣,惟可有其他代幣,如比特幣、以太幣。修訂條例草案於五月完成公眾諮詢,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草案,預計一至兩年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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