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20歲男子在上月初確診新冠肺炎,在疫苗通行證顯示為「紅碼」期間擅離寓所,並在疫苗通行證下的食肆掃描其疫苗通行證。他事後被控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被判處罰款2,000元。
該名男子於9月1日的新冠肺炎檢測結果呈陽性,在其疫苗通行證顯示為「紅碼」期間,他於9月3日離開住所,並於疫苗通行證下的餐飲處所掃描其疫苗通行證。他被控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及32(3)條,昨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2,000元。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訂明任何自知屬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不得藉着身處任何公共運輸工具、街道、公眾地方、娛樂場所、聚會地方、會社或酒店,或藉着在該處的行徑,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上述規例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指出在確診新冠肺炎期間擅自離開指定隔離地點,使公眾蒙受感染的危險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反相關規例的人絕不容忍,並再次提醒公眾應遵守相關規例。
此外,在持有「紅碼」期間進入《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下的餐飲處所或其他指明處所,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衞生署會與其他相關部門合作,嚴肅跟進違規個案,並根據調查結果和證據考慮作出檢控。發言人重申,市民的合作和支持對抗疫工作至關重要。為應對疫情,市民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減低病毒在社區傳播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