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地產商「榮國企業」創辦人鄒耀華的兒子鄒漢光,曾經因販毒罪而被判囚16年,但出獄一年多後又涉販運冰毒、可卡因和氯胺酮,較早前被裁定兩項販毒罪脫,但交替的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成。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黃崇厚判刑被告入獄22個月,稱被告過往案底「差劣」,他財力相當,出獄不久後再犯,把18包小包毒品帶在身上,具潛在風險。
被告鄒漢光(65歲),報稱商人,被控於2021年4月13日在尖沙咀棉登徑5號外非法販運3.74克晶狀固體,內含2.46克可卡因及內含0.22克氯胺酮的0.26克固體。他另被控同日在私家車內非法販運五支含冰毒的液體。
鄒漢光被捕時表示:「阿SIR,你搜到嗰啲冰我自己食㗎」,又稱「畀次機會我啊」。控方控以兩項販毒罪,鄒漢光經審訊後被七人組成的陪審團一致裁定兩項販毒罪脫,但一致裁定兩項交替控罪管有危險藥物罪成。
求情稱涉案毒品份量不多
辯方求情時表示,涉案毒品份量不多,全數為被告自用,被告已還押14個月,報告不建議他入戒毒所,法庭可考慮非監禁式刑罰,以免被告服刑時間過長。
暫委法官黃崇厚判刑時引述報告指出,被告從事家族地產生意,收入來自公司顧問費和分紅,他獲釋後接受監管期間犯上本案,過往刑事定罪紀錄差劣、有毒癮。他在1975至83年先後干犯經營賭博場所、傷人、盜竊和搶劫,2004年因管有危險藥物判監18個月,四年後首次販毒罪成囚四年半,至2010年他再因販毒罪判囚16年,其案底構成加刑因素。
法官表示,本案涉及三種毒品,份量不多,價值約一萬元,被告被捕後一直承認涉案毒品是自用,與他被捕後驗出冰毒呈陽性的結果一致,而鄒從事正當職業,財力相當雄厚,考慮其案底及潛在風險後,判囚22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