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已停运的「612 人道支援基金」被指没有註册为社团,天主教香港教区荣休主教陈日君枢机、大律师吴霭仪、歌手何韵诗、前岭大副教授许宝强、前立法会议员何秀兰及基金秘书施城威 6 人被票控违反《社团条例》,昨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决。主任裁判官严舜仪裁定612基金并非纯粹为慈善目的而成立,符合条例中所指的「社团」,首5名被告为推动基金的重要决策人,连同基金秘书需按照基金宗旨行事,有相互权利及义务,属社团幹事,由于6人不曾为基金註册或申请豁免註册,裁定全部罪名成立。5名基金信託人被判罚款4,000元,基金秘书施城威则被判罚2,500元。
传票控罪指称,6名被告于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在香港作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团的幹事,没有在指明限时内遵从《社团条例》第5(1)的规定申请註册或豁免註册社团。
官:《社团条例》旨在维护国安及公共秩序
严官裁决时引述控方陈辞指,《社团条例》在1949年的立法原意,是社会秩序或受到外部局势影响,因此须备存本港社团的纪录加强管制权力,虽「註册制度」一度改为「通知制度」,但1997年起再次沿用前者,同时赋予保安局局长权力,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秩序、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禁止社团运作。
严官表示,条例的宗旨是监管不同本地组织,避免出现危害国家或公众安全等风险,而条例中的「社团」是指按照共同宗旨而建立,并为实现目标,互相协作结合而成,且触及公众,并与政治团体有联繫。
官:基金是有系统及与公众有紧密互动组织
严官表示,6名被告有共同理念经营612基金,即透过他们的公信力及专业以筹款,将资金用于向抗争者提供医疗或法律援助,并制定财政守则。然而基金没有成立为法团的公众性质信託,亦非纯粹为慈善目的而成立,因此是受条例所监管的「社团」,需要註册。
严官指出,吴霭仪、许宝强、何秀兰、何韵诗于2019年6月15日公开宣布成立「反送中受伤被捕者人道支援基金」,相信4人最迟在当日已有同共理念;陈日君其后应邀加入,显然认同4人的理念,5人更一同签署信託契约,多次召开会议,而吴霭仪在多次记招上担当主要发言人,更似是基金会长。虽辩方称施城威的角色仅属「独立承包商」,但严官认为施有权参与基金决策的讨论,亦需按各人认同的财务守则处理事务,可见6名被告有相互权利及义务,属社团「幹事」。
裁定5信託人属基金幹事职务
由于612基金在成立后一个月直至解散一直没有註册,加上《社团条例》中的免责辩护及相关条例没有违宪,因此裁定6人罪名成立。
本案是首次引用相关控罪作出检控。根据《社团条例》第5C条,此传票控罪首次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1万元。严官提到虽没有案例可供参考,但认为可以根据612基金的规模、犯案时间及各人的职务以量刑,而组织的宗旨及活动则不予考虑。虽然吴霭仪看似是会长,但被告指他们的地位一致,因此判处5名信託人各罚款4000元,另判施城威罚款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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