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及《苹果日报》三间公司否认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等共三罪,案件昨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续审。从犯证人李宇轩供称,他于2020年8月12日获得保释后,与同案被告陈梓华通电话,对方称会安排他离港。李续称,有人表示安排他前往台湾后,可跟随捷克代表团离开台湾。
对于2020年8月23日,李宇轩经水路潜逃台湾时在内地海域被截获一事,辩方问及李箇中细节。李指出,自己于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被捕,于8月12日获准保释外出。李续称,获保释后,由于当时他的手提电话已被警方检取作为案中证物,于是他便透过另一部手机以Signal及Telegram等通讯软件与陈梓华联络。当时陈向李表示,会安排其离开香港。
李之后接连于手机接收到准备潜逃相关的讯息指示,包括要求他「做反跟踪」防备、安排其接洽及入住康城等「安全屋」、联繫逃台船只「船家」、安排车辆接送前往西贡布袋澳码头登船离港等。李补充,他在离港前获告知其个人资料已被转交台湾当局,因此李抵台后需向当局投案。此外,李亦表示据称当时正有一个捷克代表团访问台湾,所以「可以去跟埋捷克总统的私人飞机走(去捷克),再搵方法去伦敦」。
辩方展示2020年6月30日李与裴伦德的Telegram对话,当晚《香港国安法》公布实施,两人谈及条文内容,李表示据其理解,裴从事的活动已干犯《香港国安法》(you have committed a crime according to the text)。
法庭提问李为何认为裴已犯法,「会唔会因为你觉得佢係 以香港作为目标做咗一啲嘢呀」,李解释,曾细閲《国安法》第29条「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及第38条(「域外效力」,认为《国安法》「有个位係universal jurisdiction(普遍管辖权)」,具有域外效力,因此裴伦德虽不是香港巿民,亦并非身处香港,但根据《国安法》条文,裴伦德的所作所为属犯法。
《国安法》生效续国际游说行动
李同时认为,《国安法》或可检控裴伦德国家及其他国家的市民,因此要考虑「Review(检视)或Cancel(取消)个MLA(司法互助)或Fugitive Surrender Arrangement(引渡条例)」。
辩方律师于庭上展示《香港国安法》实施后,李宇轩与陈梓华于2020年7月23日的Signal对话纪录,陈认为《国安法》生效或对李及其行动带来影响「I am not sure about the implication of NSL on you. Yet, it does not (mean) we don't do anything under the new law.」,李当时未有即时回应陈。
李就此向法庭进一步解释,由于当时已留意到有人因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被捕,同时认为自己的行为已触动 内地政府,因此认定自己为北京政敌(Political Enemy),他 亦认为无论他继续进行国际游说工作与否,自己最终都会被捕,因此李未有停止有关行动。辩方问李继续国际游说是否其个人决定,李反对并强调作出上述决定前,他曾与陈进行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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