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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地盤兩名工人實被誤殺 非工業意外 為嚴重人命事件
發佈日期 : 2023-09-26


西九龍柯士甸道地盤發生奪命工業事件,兩名分別63歲工友郭伙記和61歲劉浩祥,疑吸入沼氣被發現困於地底不治,事件懷疑牽涉地下管道作業工序出現嚴重失誤。油尖重案組經調查後發現新線索,就是大判及二判均違反法例,未有向在「密閉空間」工作的兩名工人提供認可呼吸器具等裝備,結果把他們置身在高濃度硫化氫的工作環境中。我們認為,這宗不是「工業意外」,實是嚴重的人命事件,應朝向誤殺方向調查,因嚴重疏忽引致他人死亡是屬於誤殺。

西九龍柯士甸道西發生奪命工業意外,兩名六旬男工疑吸入高濃度硫化氫中毒身亡,他們進入管道後約21小時才被職方發現,工會直斥離譜。油尖警區重案組接手調查發現涉事工程位置被界定為「密閉空間」,但兩名死者卻未獲提供配戴認可呼吸器具等裝備,初步調查相信大判大判「師建」及二判「沈氏工程公司」均沒有遵守勞工處指引,違反法例。

署理行政長官陳國基表示,到目前為止沒有證據證明涉事承辦商有指派合資格人士進行風險評估、將評估報告展示在工作點當眼地方,以及讓工人接受適當訓練,為他們配備適合保護裝置。如果承辦商按照法例指引行事,這宗意外不會發生。他指,兩名工人喪生對兩個家庭造成永久傷害,事件非常嚴重,指示警方遁刑責方面調查,並要求勞工處馬上巡查,點算全港有多少密封式運作的地盤。我們支持政府的決定,只有嚴正執法,才能令死者安息,讓生者釋懷。

誤殺是一項普通法罪行,可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7條予以懲處。陪審團可以通過兩種途徑裁定被告觸犯誤殺罪——違法行為和嚴重疏忽。

違法行為引致的誤殺,控方必須證明:被告造成他人死亡;殺人事件必須在被告進行違法行為的過程中發生;以及該違法行為是危險的,因而令受害人暴露於風險之中。

嚴重疏忽誤殺即是非自願誤失的一種,其中所涉及疏忽嚴重到構成犯罪。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對死者負有謹慎責任;被告違反了該責任;違反該責任導致死者死亡;以及被告的行為涉及嚴重疏忽。

誤殺的「犯罪行為」元素與謀殺相同,分別在於「犯罪意圖」。誤殺缺少殺人或對他人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意圖,只需證明被告犯下以下其中一種過失,已可構成誤殺罪:一、「 非法危險行為誤殺」,即被告蓄意作出非法而危險的行為,例如襲擊;或二、嚴重疏忽誤殺,被告:一、對死者有照顧責任;二、沒妥善履行照顧責任;三、有關缺失是死者死亡的重大原因;以及四、相關行為可被視為「嚴重疏忽」,使陪審團認為足以構成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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