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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社團案 有助釐清法律條文 政府宜進一步闡釋 免市民墮法網
發佈日期 : 2022-11-26


用於支援社運人士的「612人道支援基金」被指沒有註冊為社團,涉違反《社團條例》的案件,經7天審訊後,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主任裁判官裁定612基金符合條例中所指的「社團」,6名被告卻不曾為基金註冊或申請豁免註冊,遂裁定6人罪名成立,下令罰款2500元至款4000元。這次是香港首宗針對沒有註冊為社團的案件,我們認為裁決既可以釐清部分社團註冊的關注,但牽涉廣泛,希望政府相關部門能進一步釐清要求,以免市民免墮法網。

翻看資料,《社團條例》已有逾百年歷史,最早訂於1911年,當年滿清被推翻後,香港一度出現反對殖民統治的行動,港英政府遂通過立法加強社會控制,當中包括社團條例;1949年,港府再作出大幅修訂,規定所有在港的社團必須申請註冊及提交資料,禁止私下及秘密結社,並由警務處社團事主任審核註冊資格。

1992年立法會通過人權法案後,政府修訂條例,以通知制度取代註冊制度,然而在1997年香港回歸後,臨時立法會「還原」條例,改回註冊制度。條例並容許警務處社團事務主任諮詢保安局局長後,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或該政治性團體「與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為由拒絕註冊申請。

根據現行《社團條例》,任何「社團」須申請註冊或申請豁免註冊,違例罰款1萬至2萬5千元不等,毋須監禁。社團(society),指「任何會社(club)、公司(company)、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partnership or association of persons),不論性質或宗旨為何。」然而,若社團事務主任信納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是「純粹為宗敎、慈善、社交或康樂目的而成立,或信納它是純粹成立以作為鄉事委員會或由鄉事委員會組成的聯會或其他組織」則可獲發出豁免證明書。

裁判官昨天裁決時指出,《社團條例》中「條例適用的組織」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目標建立起來的集體或團體,並為實現目標,互相協作結合而成,且觸及公眾,並與政治團體有聯繫。 按此理解,「612基金」自然是「社團」之一,須申請註冊;今次的裁決可以釐清一些註冊的要求。

可是,同樣符合相關規定的團體可能有很多,諸如辯方在聆訊中指出選舉時的競選辦、政治人物或名人的治喪委會等等,也是有共同目標且也解及公眾,是否該註冊為社團?同樣,近年興起的歌星明星應援會、跑友會、某種食品或活動的關注組、愛護動物組織、或因應某類事情而匆匆成立的關注與行動組織,他們或可能牽涉公眾、或與政治團體有一點點聯繫,這些組織是否也該登記註冊?倘若有需要的話,大部民大大小小的民間組織都可能須提出申請。

因此,我們希望政府在是次裁決後,能適當地作出解釋,免除市民的疑慮,否則不同團體為免墮入法網,他們大有可能解散組織,或不論有理無理也先向警方申請註冊,最終結果可能令到民間團體大幅減少,社會欠缺多元的活力,又或者令社團註冊主任疲於奔命,兩者同樣都不是理想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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