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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增核數師無意見停牌規定 9月1日生效
發佈日期 : 2019-05-25

港交所修訂上市規則有牌停牌的安排。

【本報港聞部報道】香港交易所(0388)決定對新的《上市規則》條文作出部分改動,按現時做法,若公司刊發初步業績公告時,核數師對財務報表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港交所一般會要求停牌,但經修訂後,有關停牌規定不適用於以下情況: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只牽涉持續經營問題,或刊發初步業績公告前已解決相關問題。另外,經修訂後,補救期或可延長,有關期限將根據個別情況而定。新增的《上市規則》條文將適用於9月1日或之後開始財政年度的全年初步業績公告。


港交所早前就財務報表附有核數師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公司實施停牌規定的建議進行諮詢,收到62份回應,昨天發表諮詢總結。港交所指出,若核數師對發行人財務報表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港交所一般會要求有關股份暫停買賣,直至發行人解決有關問題、保證核數師毋須再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以及披露足夠資料令投資者可評估公司財務狀況。


#兩種情況不適用


港交所修訂《上市規則》,適用於9月1日或之後公布的全年業績報告,並計劃修改補救期,主板發行人連續停牌18個月、GEM發行人連續停牌12個月,可能會被除牌。若要解決核數師意見有關問題並非發行人所能控制,補救期或可延長,期限視乎個別情況而定。另亦設有過渡安排,若停牌是因為2019年9月至2021年8月期間的年度財務報表,核數師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補救期可延長至24個月。


港交所上市科主管戴林瀚表示,新的《上市規則》條文鼓勵發行人維持適當及有效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並在適當情況下促使發行人盡快與核數師解決審計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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