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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騙政府及銀行貸款600萬元 法官斥貪心 退休警司欺詐罪成被判入獄18個月兼還116萬元
發佈日期 : 2021-11-30

法官沈小民斥被告知悉購入連租約單位,刻意說謊及貪
龍少泉(前左一)在2019年擢升為警司。(資料圖
法官沈小民斥被告知悉購入連租約單位,刻意說謊及貪
龍少泉(前左一)在2019年擢升為警司。(資料圖

【本報法庭組報道】退休警司龍少泉涉嫌在職時隱瞞將一個購入的單位出租,訛稱該單位供父母自住,詐騙政府及滙豐銀行向他批出購屋貸款及按揭貸款共約600萬元。他較早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法官沈小民認為,證據顯示被告知悉購入連租約單位,刻意說謊及貪心,藉此計劃謀取110多萬元利潤。被告身為執法者理應知道不可為之,卻透過欺騙手段行騙,重判監禁18個月及下令歸還116萬租金得益予政府。

辯方求情稱,被告龍少泉(55歲),在1986年中五畢業後投身警隊,由普通警員晉升至警司,同僚讚揚他對警務工作有熱誠,一心儆惡懲奸、嫉惡如仇,更熱心為警隊培育新血。本案令他出現抑鬱及焦慮,他亦曾暈倒送院,被懷疑出現心臟問題,望法庭考慮其身心狀況輕判。

求情稱疑心臟有問題望輕判

沈官指出,公務員購屋貸款計劃訂明,申請者毋須遷出宿舍,只須遵守不出租的限制,已對申請人非常優待,故他明顯並非因「需要」所致,而是出於貪心。本案有其嚴重之處,被告涉行做假文書及作出虛假聲明,而被告作為執法者理應知道不應這樣做,不單如此,被告更獲過百萬租金得益,使案情更為嚴重,因此緩刑並不合適,最終以兩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的求情及他願意歸還得益,酌情減刑半年。

被告龍少泉被控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在購屋貸款計劃申請中,虛假地表示他於同年11月30交付愉景灣寶怡閣一個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以及沒有向庫務署署長呈報他與租客已簽訂租賃合約,涉意圖詐騙購屋貸款約207萬元。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在同一期間內,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並虛假地表示該單位由其父母居住,並將交易完成時取得該單位空置管有權,意圖詐騙並誘使滙豐向他發放按揭貸款390萬元。

法官斥案情嚴重緩刑不合適

案情透露,龍於2016年根據購屋貸款計劃向政府申請貸款,並以668萬元購入愉景灣寶怡閣一單位,獲庫務局批出207萬貸款。計劃規定,除非獲得豁免,物業只可由申請人或其家人居住。龍購入單位時,他與妻子居於警方提供的宿舍,而該單位亦有租客居住,該租客搬走後,龍再將單位租出,並在期內獲租金收入逾116萬元。然而,龍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時,在申請書上稱該單位由其父母居住,但其父早在1992年已離世,母親則一直居於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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