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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英豪涉行賄案 辯方申請終止聆訊
發佈日期 : 2017-10-17

被告黃英豪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本報法庭組報道】全國政協委員、上市公司香港資源前主席黃英豪涉嫌於2007至09年間涉嫌賄賂已故上巿公司副主席許浩明,被控以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案件昨在區域法院審理。黃英豪一方昨天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指控方已披露的證據不足以令黃定罪,要求法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6條在案件正式審訊前釋放黃。


指控方證據不足以定罪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本案根本沒有足夠表面證據作出檢控。控方未能成功舉證控罪元素,又引用「陳志雲」一案,指出未能證明被告有作出不利行為。余若海在庭上申請,以刑事訴訟條例16A條處理本案,指本案由高等法院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認為法官可依舊就高等法院所沿用的法例處理本案,惟控方反對辯方申請。


被告黃英豪現時面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控罪指他於2009年8月以優惠價的認股權行賄許浩明,作為許參與海域化工收購金至尊五間附屬公司的報酬。本案原本另有兩名被告,包括名媛徐子淇父親徐傳順及前公司董事尹應能,徐及尹上月11日已獲控方撤銷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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