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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同志不满其同性配偶不获居屋优先继承权 申司法覆核
发佈日期 : 2019-11-29


【本报法庭组报道】男同性恋者早前与同性伴侣于英国结婚后,在港购入居屋单位,惟丈夫因不符居屋条例下的配偶定义,未能成为联名户主。他昨入禀高院挑战香港的遗产继承法,因丈夫的配偶地位不被承认,除非他预立遗嘱,否则丈夫无权自动继承他的遗产,认为继承法有歧视和不合理限制,要求裁定违宪。

申请人吴汉林(译音)在入禀状称,他于2012年认识了现任丈夫,两人于2017年初在伦敦结婚。他去年在居屋第二市场购买马鞍山锦丰苑一个二手单位。房委会表明只有异性配偶才会被视为「家庭成员」,可免补地价加入成为住客,但同性配偶只能以补地价解决。他认为房委会此政策违基本法,上月要求法庭撤销有关政策。

他再度入禀称,现行法律规定了无遗嘱者的遗产继承权的优先次序,最优先的是死者配偶,然后依次轮到子女、父母、其他亲戚。如他一旦去世,丈夫将无法自动继承其居屋单位,以及当丈夫希望从他的遗产中申请经济援助时,法庭只能根据丈夫维持生活所需而批出援助,因两人并非合法婚姻,不符合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财产继承法。

现行政策对同性婚姻关係作出不及异性婚姻的对待,是违反人权法和基本法保障人人平等的原则,属歧视不同性倾向人士,而且政策亦对他与他丈夫的个人家庭生活和财产权作出不合理的限制。因此他要求法庭裁定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中对于「有效婚姻」的定义,应涵盖同性伴侣的民事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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