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大律師公會及部份人士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高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的決定,不符法律基礎及屬於人治,特區政府周五(29日)晚發聲明反駁,強調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今次人大常委會作出安排的過程,完全符合國家憲制程序。
大律師公會指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沒有為「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提出任何基礎及理據,等同「但凡人大常委會說是符合的便是符合」。政府回應稱,在每個制度下,必會有一個最高、最終權力機關,在「一國兩制」下,香港依據《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但亦必須尊重國家憲法和人大常委會的地位和權力;有關決定是人大常委會依據國家憲法及相關程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因為「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是國務院提請審議,人大常委會經分組討論,之後投票通過。
聲明稱:「換言之,是次《決定》是完全依據國家《憲法》及相關程序而作出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並非有意見指《決定》只為行政決定,亦不是『某人說了算』的情況,更遑論是『人治』或落實《基本法》的倒退。再者,在第三步的本地立法程序中,立法會議員及社會各界均有機會討論相關議題,並最終由立法會議員決定是否通過本地法,從而落實『一地兩檢』。」
對於公會質疑港澳辦主任張曉明援引《基本法》第7、118和119等多條條文,沒有一條提供到法理基礎,政府表示,張曉明和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已經就法理基礎作出解說,法律專家對同一問題,往往有不同看法,是可以理解的,但不代表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沒法律基礎。
另外,有意見質疑,「一地兩檢」涉及讓內地人員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依內地法律為高鐵乘客辦理出入境手續,是違反《基本法》第18條;政府指出,人大常委員會的說明及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已解釋不牴觸條文的兩個主要原因,包括落實「一地兩檢」時,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範圍只限於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而內地口岸區被視為「處於內地」,因此在法理上《基本法》第18條不再適用。
政府最後提到,「一地兩檢」是因應交通運輸發展而必須處理的事,「一地兩檢」較「兩地兩檢」最重要的分別是更便捷有效,希望社會能客觀、務實和全面地理解「一地兩檢」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