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仁濟醫院董之英紀念中學舊生於本年初在網絡發布一名男生被同學懷疑欺凌短片,警方主動介入調查,事後拘捕8名涉案男生,惟經過三個多月調查後,決定釋放他們。據了解,在片段中被指受欺凌的男生在父親陪同下錄取口供,強調與被捕男生們關係友好,認為此乃嬉戲慶生,不感覺受欺凌,無意追究,故此一直拒絕警方要求認人。根據法例,「襲擊」罪必須包含受害人擔心將要被非法施以武力的行為,以本案為例,受害人表明只感到是玩耍,已不符合檢控原則。本報港聞部報道
據了解,本案疑似一名男生被多名同學欺凌的短片是攝於2018年3月,至今年1月底才被已前赴紐西蘭升學的董之英紀念中學舊生葉杰鴻在社交網Facebook專頁發布及廣傳。
#受害人不感到受襲擊 父持同一看法
警方經過三個多月調查,因證據不足而釋放8名學生。據悉,警方不作檢控基於證據不足,片中疑受欺凌的男生是在父親陪同下向警方錄取口供,稱與涉事男生同屬足球隊成員,關係友好,在事發當日是其生日,認為是同學跟自己玩耍慶生,沒感到受暴力對待及欺凌,無意追究,故此拒絕警方要求認人手續,以及不確認受欺凌的指控。陪同在側的父親也持相同說法。
根據法例,「普通襲擊」大致可分為「襲擊」及「毆打」兩類罪行,「襲擊」指被告故意或魯莽地作出任何令受害人擔心將要被非法施以武力的行為。若按嚴格的法律意義,即使未有觸及受害人,都可構成襲擊罪,例如作勢打人。不過,假如受害人沒有這種想法,便不算是襲擊。以本案為例,如男生雖然被人拍打屁股及扭耳仔,但他不察覺所作是恐嚇行為,沒感到擔心,反而認定是玩耍的一種,已不符合檢控原則。
本案已作結,卻橫生枝節。葉杰鴻昨天向的立法會議員區諾軒求助,據區引述葉杰鴻指出,當欺凌事件被廣泛報道後,沙田警區刑事調查隊第5隊於1月26日致電聯絡葉,邀請他錄取詳細口供協助調查,並立即接載他到沙田警署。據葉聲稱,當他抵達警署後,警員不單斥責他應停止向外界披露事件和接受傳媒訪問,期間亦拒絕他的家人陪同到警署錄取口供,又聲稱警員無提供口供副本。其後,葉尋求律師協助,取回口供副本。
#葉杰鴻指控資料失實 報案日子有誤
不過,本報發現葉杰鴻所述內容有多處與能夠查核的資料不符。本報綜合消息及資料顯示,葉杰鴻是於1月26日前往上水警署報案,當時沒有家長陪同,然後在警署門外還接受電視台訪問。由於董之英8男生涉欺凌案由沙田警區負責,遂初步了解情況後,就把案件轉件轉交予沙田警區一併跟進。在兩天後,即1月28日,葉杰鴻就自行到沙田警署錄取口供,由於他已屆成年,按一貫程序,毋須家長陪同,事實上,他是獨自先後到上水警署及沙田警署,期間無提出要家人陪同,故不存在拒絕之說。事實上,在區諾軒上載至Facebook的口供紙也清楚寫明是在「2019年1月28日17時15分在沙田警署」錄取,故此,區諾軒引述葉指在1月26日「立即接載他到沙田警署」錄取口供,已跟基本事實不符,不攻自破。
此外,按照一貫程序,當事人錄取口供後,必須在每一頁、最後一頁及錯字位置簽名核實,如不表同意,可在此時提出修訂口供內容,故此,當事人必定有詳閱口供的。最後,由錄取口供的警務人員蓋章及簽名,然後影印副本交給當事人存檔。據了解,葉杰鴻當日也獲發副本。其後,當他透過律師多取一份口供時,警方再提供副本。換言之,葉及其律師共有兩份副本,這跟聲稱無提供口供副本的事實不符。
警方發言人昨天回應《成報》查詢時表示,就葉先生表示曾遭舊同學威嚇,警方已向相關人士取證,經調查後,並沒有足夠證據拘捕任何人。警方又澄清,從未接獲葉先生表示需要家人陪同錄取口供的要求。至於有關口供是經葉閱讀及確認後,才簽署作實,事後警方將口供副本交予他,並獲其簽收。警方其後亦接獲他的律師要求,並再提供口供副本。
就釋放8名男生一事,警方發言人表示,警方已向受害人、被捕人士及其他目擊證人等人士取證,經進一步調查,沒有足夠證據對該8名被捕男子。發言人重申,警方對每宗個案均會審慎考慮所有證據,並根據受害人、被捕人士及目擊證人提供的資料跟進調查,以認真及專業的態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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