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天水圍天恒邨的一名公屋富戶,去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沒有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其家庭總資產淨值亦沒有超出224萬元的上限。房署及後揭發他原來擁有四個總值1,126萬元的香港住宅物業。涉案富戶昨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作出虛報陳述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並不適合以罰款方式處理,參閱感化的報告後,判處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房署會向被告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及收回單位。 本報法庭組報道
房署發言人指出,被告在2018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以及其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該家庭的資產上限為224萬元)。其後調查發現,該戶主案發時擁有四個香港住宅物業,市值評估為約1,126萬元。其後被控以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a)條。房署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而根據2016年12月修訂「富戶政策」,若住戶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不論其家庭入息為何,均須遷離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不適合以罰款方式處理
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居民,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準確填寫申報表,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最高可判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若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罪成最高可判罰款2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
翻查資料,過往曾有公屋富戶因未有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最終被判處罰款及監禁。今年1月,一名黃大仙富山邨公屋居民,去年5月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隱瞞當時以聯權共有方式,擁有一個西營盤住宅物業,沒有申報,被裁定虛假陳述罪成,判罰5,000元及監禁一個月,緩刑18個月。另外亦有居住於何文田愛民邨的公屋居民,因無申報每月從投資戶口所賺取的股息收入,約為19,000元,今年4月被判處60小時社會服務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