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港聞部報道】立法會一個事務委員會繼續討論修訂《逃犯條例》,公民黨議員楊岳橋、民主黨議員林卓廷等均質疑政府加入的多項額外保障,包括公開審訊等,不會寫入法例條文,是否對被申請移交的人士有足夠保障。政府指出,額外保障一旦寫入協議,便有法律效力,而如果有關人士感到不公義或被壓迫而拒絕被移交,可以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昨日繼續舉行特別會議,討論修訂《逃犯條例》的草案。會議上,多名議員擔憂只透過行政方式實施保障不足夠。公民黨楊岳橋指出:「所謂保留彈性是甚麼意思?這不是普世價值?公平審訊、人權保障、有律師見面權等,為何不可變成法律條文?」民主黨林卓廷質疑,特區政府提出六項額外措施,不寫進草案條文當中,法律上是否有效保障被申請移交的人士。
#林鄭拒與法律界選委會面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稱:「我們寫這些條件要對方保證,是有(法律)效力的,因為協議會交予法庭,我們會作一個行政聲明,是公開的,會在立法會公開。」律政司國際法律專員曾強表示,當局在進行個案移交時,按需要加入額外移交限制,會規管特區政府移交程序,在法律上有效力。他指出,若果相關人士感到不公義或被壓逼而拒絕被移交,可以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另外,30名法律界選委日前向特首林鄭月娥發聯署信,誠邀特首或相關官員在草案於6月12日直上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前,與法律界選委公開會面,以「開導我們對草案的誤解」。不過,特首林鄭月娥昨日透過私人秘書回覆代表發出信件的資深大律師陳景深,予以拒絕。回覆中指出,修訂《逃犯條例》草案將於6月12日恢復二讀,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及相關官員,需要在近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五個會議,這些會議已提供一個務實及公開平台討論草案,歡迎法律界選委及公眾透過此平台表達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