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荃灣Dan6工廈2016年3月揭發石棺藏屍案昨在高院續審。法官引導陪審團稱,三名被告均有出庭自辯,除為自己開脫解釋外,同時亦頂證其餘被告才是主謀殺人,法官形容他們是「割喉式辯護」。如陪審團認為三被告是共同計劃犯案,即使在案中角色不同,均須負上相同刑責。陪審團預料今日退庭商議。
被告分別為曾祥欣(30歲、阿T),劉錫豪(24歲,阿豪),張善恒(27歲,阿K),均報稱無業,同被控一項謀殺罪,控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6年3月4日,在香港謀殺張萬里(28歲,阿J)。
法官李瀚良首先解釋告夥同犯案的法律原則,簡單來說就是兩名或以上被告有共同協議犯案,協議毋須白紙黑字,「點下頭眨下眼」亦可,即使被告在案中各有角色,但只要他們有共同計劃犯案,各人都需負上相同刑責。李官舉打劫為例,其中一劫匪殺死人,另外兩名劫匪早已知悉相關可能性,須同負刑責。
#官形容眾被告「割喉式辯護」
三名被告均有出庭自辯,他們否認自己參與殺人,並指控他人才是主謀。曾指控劉以「哥羅芳」掩死者口鼻,並在其威迫下注射酒精。劉指控張以「哥羅芳」掩死者口鼻,他自己則被壓到最低層;張指控劉以「哥羅芳」掩死者口鼻,打酒精針的是曾,自己想阻止兩人打架,才拉走死者。上述屬「割喉式辯護」,若陪審團接納該些證供為真確,可裁斷另外兩人有罪;若同時信納被告開脫的解釋,基於存有疑點,則可裁斷該被告屬無罪。
至於控方指控本案被告為了3,000萬美元的組織懸賞殺死者,李官指動機並非謀殺罪的必要元素,若陪審團不確定被告的動機,但只要他們確定被告有殺害死者或令死者受嚴重傷害的意圖,即可以裁定被告謀殺罪成。雖然首被告曾祥欣及特赦女證人「小草」何菱瑜在2014年佔中行動相識,曾參與示威行動,陪審團不應因此對曾祥欣作不利推論,也不要將政治因素考慮入本案內。而曾祥欣自辯承認並非誠實之人,依賴誘騙他人向財務公司借貸維生,但不代表他干犯謀殺罪,只會影響其證供是否可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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