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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威脅」無定義 疑犯直接交回內地 3情況中央行使管轄權大陸公檢法包辦
發佈日期 : 2020-07-01

若出現三種情況,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包辦偵查

【本報記者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訂立「港版國安法」,當中提及中央在3種「特定情況」下可行使其「管轄權」,有關內容昨天曝光。其中一種情況是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時,可以由駐港國安公署負責有關案件的偵查,而內地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國安法打破政治罪行不移交的慣例。不過,法律界人士關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是沒有清楚定義及細節,容易被外界憂慮用作達到政治目的。

特區政府昨晚11時發出新聞稿,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刊憲公布,即日晚上11時生效。政府表示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通過「港版國安法》,並按《基本法》第18條在徵詢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把該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按《決定》規定,「港版國安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公布實施,有關公布已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簽署,並於昨晚刊憲生效。

分裂和顛覆國家罪 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港版國安法」條文内容刊憲,列明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等四項罪行和處罰。在分裂國家罪方面,條例指,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威脅,屬於犯罪,包括將香港或者中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或者中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部分,或者將香港或中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判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其他參加則判監3年以下。

在顛覆國家政權罪,犯罪的定義是推翻、破壞中國憲法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推翻中央或香港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香港政權機構依法履行職權,或者攻擊、破壞香港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和設施,致使無法正常履行職能,刑期同樣介乎3年監禁以下,至無期徒刑。上述兩項罪名均加入,如果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相關犯罪,都屬於犯罪,可判監5年以下至10年以上。

採中國刑事訴訟法 港法院無角色

其中,外界最關注是中央在哪3種「特定情況」下可行使其「管轄權」。根據國安法第55條,特區政府或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可報中央批准,由國安公署對以下三種情況實施管轄權,包括:第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特區政府管轄確有困難;第2,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第3,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香港97年主權移交至今,港府對將逃犯移交內地較保留,但國安法則打破政治罪行不移交的慣例。根據第56條,國安公署負責有關情況的立案偵查,內地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根據第57條,程序採用中國《刑事訴訟法》,即內地文書在香港有法律效力。在整項程序,香港法院未見有任何角色,疑犯是否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等,暫未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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