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有傳媒昨日一度報道,有消息人士指出,有關警方統一傳媒記者定義的決定,曾與四個傳媒業界協會表達,「並獲一致贊同」。不過,記協昨日澄清,警方曾表明不會引入「認可記者」制度。
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只持有記協和攝影記協發出的會員證,不再符合警方的「傳媒代表」定義。記者協會澄清,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較早前與包括記協在內的四個協會,合共12名代表會面時,清楚表明警方不會引入「認可記者」制度,也不會作任何記者篩選制度,自該次會面後,記協沒有任何代表再與警方就制度溝通及會面。記協重申,絕不認同任何篩選機制。
記協又說,副主席陳朗昇已就相關報道內容向警方查詢,並引述警方消息人士說「誤解了」。記協之後知悉該篇報道已作出更正。
在警方的新定義下,「傳媒代表」包括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政府新聞處回覆查詢時說,處方一直透過新聞發布系統向登記用戶發出各政府決策局或部門的採訪通知。登記用戶必須是定期採訪及向公眾報道原創新聞為主的大眾新聞機構,純網媒則要每星期最少五日更新平台,有最少一名編輯和一名記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