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去年11月有網民發起「大三罷」,兩男女涉在沙田科學園路堵路,包括停泊輕型貨車及設置路障,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案件昨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男被告罪名不成立,因控方只能證明他在場,卻未能能斷定他參與堵路,但女被告則罪成,獲保釋至至11月17日,待索閱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判刑。
被告為潘凱玲(22歲、學生)及范瑞佑(29歲、售貨員),共被控於去年11月13日在沙田白石角科學園路留下欄杆、巴士站牌及兩輛輕型貨車等。潘凱玲另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即非法管有一支士巴拿。
#控方僅可證明男被告在場 難定奪是堵路
控方案情稱,警方當日乘警車途經上址,見到有三輛車,包括私家車、輕型貨車等停在路中,車旁有人聚集,路上亦有雜物堵路,現場交通擠塞。有人見警車駛到,開始上車,其中兩車打算離開,最終被截停。警員在其中一輛車的司機位拘捕次被告范瑞佑,再於車廂內發現首被告潘凱玲,潘身上有一個斜孭袋。帶返警署後,警員內再於斜孭袋搜出一支士巴拿。
裁判官李志豪裁決指出,當日確實有堵路事件,雖沒證據指被告潘凱玲曾放置物品,但她一直留在現場沒有離去,合理推論是她與其他人一起參與堵路,故裁定她在公眾地方阻礙罪成立。辯方稱潘當時身處車上,是因為一名女士感到不適,故帶她到車上休息。不過,裁判官指若說法屬實,潘應把該女士帶離開現場,以協助她得到治療,而非留在車上。另一被告範瑞祐為車輛司機,控方只能證明他在場,但未能斷定他參與堵路多久,可能只是剛剛到達上址就被捕,裁定其控罪不成立。
#女被告身無斜孭袋 警檢士巴拿不能證有關
至於潘涉管有士巴拿的控罪,警員作供指稱,士巴拿是在拘捕被告時在其身上的斜孭袋檢獲,但辯方提供的片段顯示,被告當時沒有斜孭袋,亦沒有證據顯示斜孭袋是在哪裏搜獲,因不知士巴拿誰人檢獲及何時檢獲,無法證明被告與士巴拿有必然關係,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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