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去年11月11日有網民發起「全港大三罷」,黃大仙區出現示威者堵路,一名17歲中交男生涉參與其中被捕。他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案件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葉啓亮指出,負責拘捕的警員承認沒有看見被告手持可疑物品或有堵路行為,僅單憑衣著認定他乃示威者一員,而警方在被告身上又沒搜到任何可疑物品,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曾參與非法集結或堵路,遂裁定他無罪釋放。被告在庭外呼籲市民不要忘記其他示威者,支持者可到庭旁聽聲援。
被告張志漢(17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黃大仙道近沙田坳道設置路障,可能引致阻塞,不便和危害上址行人和車輛。控方案情稱,當日早上9時許,有警車巡經現場時,見到沙田坳道對開有約50人聚集,有人大叫口號,也有人取來雜物堵路。警員落車驅散,被告見到警員即逃跑,途中又將背囊掉到地上。警員追至拘捕他。警誡下,被告稱到黃大仙港鐵站才知車站關閉,當時他在街上瀏覽交通情況,見防暴警迎面而來,感到害怕於是逃跑,途中覺得背囊累贅所以掉低,強調沒有參與集結或堵路。
官:警員僅單憑衣着認定示威者
葉官表示,拘捕被告的王警員承認未曾見到張手持磚頭或參與堵路,僅憑藉衣著區分示威者與街坊。葉官認為即使張當時身穿的黑色衣服與一般示威者相似,但警方沒有在其背囊搜出任何可疑物品,不能排除他只是剛好途經該處,無辜被捕。王警員庭上供稱案發地點位於黃大仙道近沙田坳道,惟其供詞及親繪的草圖均標示出案發地在鳳德道與沙田坳道一帶,承認因一時失誤所致。葉官不能理解他為何仍然出錯,認為其證供可信性存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