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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足夠財政資源及人脈 法官難信不續危害國家安全 黎智英申請保釋再度被拒
發佈日期 : 2021-02-24

法官彭寶琴稱以黎智英的財政資源及人脈,仍無法說服

【本報法庭組報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就涉及違反《港區國安法》及詐騙案,去年底曾獲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不過,律政司不服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撤銷批出保釋的決定。黎智英上周四再到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但再被另一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駁回。彭官昨頒發判詞解釋,透露黎提出「加碼」保釋條件,包括願意中斷寓所的互聯網服務,以及讓寓所訪客的人數及逗留時間亦受管制等,但以黎的財政資源及人脈,仍無法說服法庭,他於保釋期間不會繼續作出違反國安法的行為,故不准黎保釋。

判詞提到,辯方向法庭呈上「加碼」的保釋條件,例如黎智英承諾終止家中網絡服務、限制到黎智英家中探訪的訪客人數、限制訪客逗留時間等,而不得在線上或線下發表任何文章、不得在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或留言等件,亦能有效防止黎智英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辯方又指律政司聲稱黎有可能在保釋期間,指使或影響他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說法不合情理。辯方強調,黎的所持的政治意識形態及其能力,本身都不是罪,法庭作判斷時不應加以考慮。

提出中斷寓所互聯網為保釋條件

法官彭寶琴首先指出,一般情況下,為保障被告的利益及審訊公平性,法庭鮮有將處理保釋申請的裁決理由以書面公布,但考慮到本案的歷史,以及司法公正,遂決定在不會對黎智英構成不公,或不會影響審訊公平性的情況下,列出其裁決理由。

終院已就本案作出指引,即法官在審理申請時,必先考慮是否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被禁止的行為)。在作出上述評估時,法官有權考慮適當的保釋條件,以及於審訊中未必成為呈堂證供的事宜。

針對黎智英的控罪是建基於黎在公開平台發表的言論,但法官認為觀乎案件背景,公開平台並非最重要的部分,而在考慮保釋申請時,需考慮的因素並不僅限於黎會否再次作出控罪中所指的行為。因此,申請人承諾於保釋期間不會再作公開言論或接受訪問等,只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而要作出被禁止的行為有很多不同方法,若然一個人下定決心,任何可預見的危險,或可能被揭發,都不能阻止他作出上述行為。

無論如何,法庭要作出一個預測性和評估性的決定,經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法官認為申請人未能說服法庭,他於保釋期間不會再作出被禁止的行為,因此拒絕其保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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