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傳媒一連兩日均有報道辯方提出的部份保釋內容,辯方昨向法庭提出,要求裁判官剔除本案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P禁止報道保釋程序的限制,又指不論是香港及內地法律學者抑或本港法官,均無法完全掌握《港區國安法》條文,相信公開本案的辯論內容有助公眾認識國安法,對社會及公眾利益有莫大禆益。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則反對申請,強調法例已清楚列明傳媒的報道權限,直指相關申請是「天馬行空」。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傳媒均不得報道保釋法律程序的過程,只能報道申請保釋的人的姓名、被控告的罪行、法庭的名稱及處理案件的裁判官或法官姓名、受聘的律師姓名及保釋程序的結果。
辯方大律師馬維騉庭上稱,他收到傳媒反映希望能報道申請保釋的內容,望法庭為了社會公正,可剔除相關的限制。馬強調本案關乎社會公正,任何審訊程序,公眾都應知悉控方抱持的立場、辯方如何解讀條文,是為公眾知情權。《港區國安法》自去年7月實施,對港人有莫大影響,不言而喻,傳媒廣泛報道後引起社會熱烈討論,因此現階段其實應考慮以何等條款豁免限制,確保各方利益。
他又指,明白案件將進入審訊階段,為保障各被告的私隱和審訊公正性,建議加設不得發放及轉播每位被告及家庭成員的私人狀況,包括但不限於定罪記錄、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及醫療歷史;以及不得報道控方指稱每名被告的特定行為及其曾所作的言論之條件限制。
副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表示,對此「天馬行空」申請感極大關注及憂慮,重申《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P條已清楚列明可以報道的事項。律政司看不到因社會公正有需要開放有關限制。楊又引唐英傑案及黎智英案的判詞,指出法官當時基於「被告的公正性」,而拒絕放寬限制,以確保被告在日後辯護過程中不會受到任何影響,否則在報道出街後就不能挽回。總裁判官蘇惠德押後至今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