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涉嫌在網上發布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資訊,並且處理相信是犯罪得益的眾籌款項。他本月初在區域法院承認各一項分裂國家及洗黑錢罪,昨被判監3年7個月法官昨判刑時斥責鍾翰林於2016年被人煽動而積極參與政治活動,後來成為組織者,推波助瀾。《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仍以身試法,成立學生動源美國分部,宣揚港獨,干犯分裂國家行為。雖然無實際計劃,但目的明顯不過,而這項罪行不一定要實際使用武力,相信他若非被捕,大有可能繼續犯罪。
現年20歲的鍾翰林承認於去年7月1日至10月27日間,涉嫌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及於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間,以鍾翰林的名義在Paypal Hong Kong Limited持有的帳戶內總值約13.5萬多元款項。
呈母求情信 指成長坎坷
辯方求情時引述一封由鍾翰林母親撰寫的信件,指他孝順,有照顧家人,但少年時曾有不愉快經歷,學業成績轉差,成長經歷有少許坎坷。法官問辯方鍾翰林將13.5萬元錢存入個人戶口,並先後約200次提款,是否用來自用?辯方回應,鍾翰林是將錢用來經營及支付學生動源的支出。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表示,鍾翰林在案中扮演積極參加者角色,包括在2016年成立學生動源,積極參與組織活動,並於去年7月,在社交平台Facebook開設學生動源美國分部的帳戶,展示「香港獨立、民族自決」標語,繼續鼓吹港獨思想,亦有招募海外義工及接受捐款等。
有招募海外義工及接受捐款
鍾翰林是在保釋期間犯案,積極參與政治活動,更成為組織者、推波助瀾,並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以身試法,積極組織及策劃分裂國家的行為。對於辯方指,學生動源寂寂無名,傳播訊息能力有限,亦無具體計劃。法官反駁,國安法已列明,有關行為無論是否涉及使用武力,都可能干犯罪行。被告聲稱國安法生效之前,已經停止學生動源的活動。但在7月21日,「創制獨立黨」成立,鍾為其中一員,該黨標語為「創制獨立 民族自強」,指所有成員在海外,以香港獨立為目標。陳官質疑被告以為將組織改為海外分支,行國際路線就不會違法,是自欺欺人。
法官亦指,如果鍾翰林今次無被捕,大有可能會繼續進行犯罪行為,認為判刑除了要懲罰犯案者,《國安法》20 條列明「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慮各種因素後亦要有阻嚇作用,因此以監禁4年半作為量刑起點,由於太遲才認罪,只能扣減4分之1刑期,就分裂國家的罪名判監40個月。
法官指無明確證據指被告獨吞款
至於洗黑錢的控罪,法官指,並無證據有關款項涉及其他嚴重及有組織罪行,控方亦無明確證據顯示款項是由被告一人獨吞,因此判監18個月,當中3個月分期執行,最終合共判監3年7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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