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浸會大學時任學生會會長方仲賢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抗拒警務人員罪一項或連串傾向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共三罪,案件昨在區域法院續審。拘捕被告的警員供稱,他陪同被告登上救護車到明愛醫院急症室治療,途中目睹被告曾按iPhone,他立刻制止被告。警員之後檢取電話,惟發現手機內沒有sim咭。他對事件記憶深刻,因為在事後被起底,他被偷拍的背景正是在急症室內。
偵緝警員黃漢鋒供稱,救護車當晚7時51分抵達,協助報稱不適的被告。他與同僚陪同被告送院。被告曾在車上拿出手機使用,黃漢鋒隨即制止,並稱會檢取手機作證物,要求他關機,被告將手機關機後放進褲袋。
被告到達急症室後,曾有聲稱是被告親友的一男一女進入診格,他要求醫護著兩人出來,醫護未有理會,並提醒他只能在診格外看守。黃漢鋒先後要求兩人出來,以及要求醫護人員請兩人出來,均不獲理會。男女離開後,醫護將應診格布簾拉上,黃漢鋒稱因醫護正診治被告,故留在外看守。後來在律師見證下,黃將手提電話封存,卻發現手機沒有sim咭,他曾向方仲賢詢問,對方沒有回應。
黃重申,當日只是在鴨寮街偶遇被告,本身並不認識被告。在控方詢問下,黃漢鋒稱是憑記憶描述拘捕被告情況,並表示因當日事件被起底,家人被騷擾,故印象深刻。
現年23歲的被告方仲賢,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和桂林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0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他另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桂林街135號地下7-11便利店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2338;他同日在偵緝警員8702檢取其手提電話為證物,作調查一宗上述被捕案件之前,將手提電話重新設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