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兩名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中四男生涉要求學校停課不果,持棍破壞校門玻璃及投擲汽油彈,兩人分別否認刑毁、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意圖縱火3罪案件在區域法院受審。首被告張凱傑早前被判表證不成立獲撤控,當庭釋放;次被告關昊侃昨天(23日)被裁定「縱火意圖危害他人生命」罪名不成立,但改為「裁定縱火而意圖或罔顧財產受損」罪成。法官林偉權將案件押後7月7日候判,以待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首被告張凱傑(17歲)及次被告關昊侃(20歲),案發時均為中四生。兩人同被控於前年7月24日用火損壞學校正門。另張於同年5月25日連同他人損壞校門及攜有兩支伸縮棍,被控刑事毀壞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早前被裁定3罪均表證不成立。
#關昊侃罪成 手套驗出DNA
法官昨裁定關昊侃罪名成立。法官裁決時指,學校對面商場後樓梯的閉路電視拍攝到兩名疑人拿著石油氣瓶等,其中一人戴淺藍色手套。兩名縱火者在案發後跑回商場。警員其後在後樓梯,檢獲淺藍色手套及石油氣瓶的膠蓋,並在其中一隻手套套取到次被告的DNA,裁定他就是拋棄手套的其中一名縱火者。
根據控罪書上的「有意圖而縱火」罪,控方須證明縱火者「知道或預見火勢可能會危害人的生命」,法官指案發於凌晨時分,火勢亦沒有燒進校園範圍。次被告未必知道或預見當時校內有人,「有意圖而縱火」罪不成立。但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次被告曾縱火,因此交替的「縱火」罪成。
#法官裁無意圖危害生命
辯方提出,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但法官指不會考慮勞教中心,因為成年人干犯縱火罪,一般會判處數年監禁。至於教導所最高可關押3年,因此批准索取教導所報告。案件押後7月7日判刑,待索取教導所報告,其間被告須還柙。
就早前裁定表證不成立的被告張凱傑,法官昨天進一步解釋原因。法官指警員在首被告家中沒有作出警誡,又指他們在被告房間搜出兩支伸縮棍後,曾威嚇他如果不承認「刑事損壞」,會控告他「暴動」及「縱火」及拘捕他的父母。法官信納被告是在警員威嚇下錄取口供,並斥責警員「故意不警誡被告,是蓄意違規,剝奪疑人的緘默權利」。
#官斥警蓄意不警戒違規
同案另一被捕男生、被告同學鄭梓健,早前獲控方確定不作起訴,並在審訊時傳召他作供。法官昨裁決時形容,鄭梓健作為控方證人,表現「彆扭」,供詞含糊,聲稱不記得自己是否與兩名被告讀同一中學。辨認便利店閉路電視時,又稱片中人有點像自己,但不能確定。法官認為鄭的供詞對控方或次被告均毫無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