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政府擬就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提出修訂,計劃在明日(5日)刊憲。根據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顯示,修訂草案將在下周三(10日)進行首讀及二讀辯論,修訂包括賦權執行當局代未能遵從「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的目標樓宇業主進行消防改善工程,在工程完成後會收回代辦工程的費用及20%附加費附加費,如果業主有特別情況,例如年老、體弱、殘疾等,將可豁免附加費。
現有建築物是根據興建時適用的建造和消防安全標準而建成。《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旨在規定1987年之前落成的綜合用途及住用建築物,其消防安全水平須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由於仍有部分舊樓的業主,尤其是「三無大廈」的業主,依然可能因缺乏籌組能力等,在遵從《條例》的要求方面遇到困難。當局認為有需要推出具針對性的策略,協助有真正困難的業主遵從法例的要求,並同時推動其他目標樓宇的業主遵從《條例》。
數百幢目標樓宇業主缺籌組能力
當局指,考慮到有數百幢目標樓宇業主因缺乏籌組能力,而難遵從消防安全指示,故會考慮一籃子因素,包括樓宇中是否有下落不明或無法聯絡的業主,以致無法組成業主立案法團;業主是否在統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時遇到本質上的障礙;執行當局是否已盡用條例下的權力,但多次執法後業主仍未能遵從要求等。
文件又提及,當局將會建立「明確、客觀、具透明度」的機制,以為目標樓宇釐定執行代辦工程的先後次序;另建議擴大兩個現時根據條例設立的諮詢委員會的職能,令其可就執行代辦工程的先後次序準則,向執行當局提供意見。有關標準可包括樓齡、樓宇層數、是否三無大廈、是否單梯設計、業主情況,及業主遭檢控次數、消防安全風險等。當局亦會設立「計分制」,以為合資格進行代辦工程的樓宇釐定優次,並考慮業主能力等因素,決定每年執行數量及時間表。
當完成工程後,執行當局會考屋宇署在《建築物條例》下追討代辦工程費用和附加費的機制,即工程費用、監督費,施加不多於須付費用的20%的附加費。不過若業主殘疾、年老、或有實際困難,如試進行工程但被不合作人士阻攔等,可按情況作出豁免附加費。政府亦建議調升不遵從「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罰則,將最高罰款分別調升至10萬元和20萬元,每日罰款提升至1萬元和2萬元。
合資格目標樓宇業主可申資助
保安局發言人指,考慮到部分業主可能會遇到財政困難,當局會容許合資格的目標樓宇業主申請「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使他們可以運用資助支付代辦工程的部分費用,亦容許因特殊情況,如部分業主下落不明/無法聯絡等而無法成立法團的樓宇業主申請資助,以支付代辦工程的部分費用。資助額最高可達工程費用的6成。
發言人補充,早前佐敦華豐大廈三級火警,令社會大眾更加關注舊樓的消防安全。當局特意加快修例步伐,爭取在7月將《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進行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