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港聞部報道】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昨日接受本報查詢時,提醒市民為免墮下法網,不要貪便宜或貪方便,在市面購買一些未經批准的解碼器或機頂盒回家使用,否則有機會觸犯法例。
條例同時適用於用家
樓據本港法例第562章《廣播條例》第6條,當中說明任何人不得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進口、出口、製造、出售、要約出售或出租任何未經批准的解碼器。再者任何人不得在沒有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為任何營商或業務的目的,或在與任何營商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管有或使用未經批准的解碼器,或授權另一人如此行事。
如果違反第上述條款,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2年;或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陸偉雄進一步解釋,監管未經批准的解碼器的條例不只規管商人,但亦同時適用於用家,「當你管有這類解碼器,不論數目,儘管你說機頂盒是自用,但海關或法庭不能判斷你往後會否轉售有關機頂盒,即代表沒有合理辯解,亦沒有合法授權,因此會符合條例中『在沒有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與任何營商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管有或使用任何未經批准的解碼器』所列明的控罪要求,而有機會被定罪」。
他呼籲市民切勿掉以輕心,不應購買該等網絡電視機頂盒,「因為不買就不需要解釋,而且可以避免負刑事責任,及遭民事索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