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根據《教育條例》,政府為6至15歲的兒童提供九年免費普及基礎教育,家長有法律責任確保這個年齡組別的子女定時上學,否則屬違法。
遭老師責罵 對學校反感
一名單親媽媽稱現年11歲兒子三年前遭老師責罵不欲上學後,竟容許他大部份時間不上學,他在2015學年的出席率只有三成、2016學年更只上了兩天課。教育局去年底發出入學令,但母親態度拒合作。涉案母親昨在屯門法院承認不遵守入學令和忽略所看管的兒童共五罪,押後判刑。
案情透露,男童本於天水圍一家小學就讀,其父於2014年離世,男童2015學年的出席率只有三成、2016學年更只上了兩天課。校方未能勸服男童母親帶兒子上學,遂向教育局報告。教育局先後向被告發出口頭和書面警告,並於去年11月22日發出入學令,但被告拒收信件。社工到其家家訪提出協助,被告迴避社工,雖然接過入學令信件,但仍沒帶兒子上學,她最終於今年2月被捕。警方發現男童有自殘行為。
辯方求情稱,被告2014年喪偶,母子二人依賴綜援為生。男童因曾被老師責罵而對學校反感,被告嘗試帶他上學不果,和學校商談後亦未能勸服他上學。兒子沒有上學的日子大多留在家中,現時已獲安排入住寄宿學校繼續學業,有社工跟進其情況。
裁判官指出,入學令的涵蓋範圍,並非單是要求男童返回學校上課,而是要將男童帶回香港學制。男童只有11歲,必須接受教育和學習與他人相處,結識朋友並建立社交圈子,否則有礙成長,決定先為被告索取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下月15日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