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
任何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傳媒報道如履薄冰,警方毒品調查科(NB)於上周六搗破迷你倉藏毒案,檢獲巿值逾3,600萬港元可卡因。雖然該宗大案從毒品數量及手法均值得報道,但該科以「蝸速」(蝸牛速度)延至昨天,即2日後才臨急通知於上午11時召開約13分鐘記者招待會,最晴天霹靂的,竟然是兩名疑犯在記招後即提堂,換言之,案件隨即進入司法程序,傳媒撰寫記招內容變成「踩鋼線」,特別是翌日出版的紙媒更只能以法庭披露內容為準,稍一不慎,傳媒易墮入法網而被控藐視法庭,玩謝傳媒。
警方十居其九的案件都在會提堂前最少一天召開記招,向傳媒簡述內容,但毒品調查科卻有新玩法,記招後不到3小時,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害得記者愈寫愈一額汗。
拉人後 蝸速2天才開13分鐘記招
毒品調查科人員於上周六(13日)下午2時在紅磡區就迷你倉藏毒案採取拘捕行動,被捕2人扣署調查。延至2天後,至昨日上午9時26分通知傳媒將於上午11時在灣仔警察總部召開記者會,後於10時35分再更新採訪通知,加插攝影環節。記者以飛快趕赴現場採訪,記者會全長僅13分鐘18秒;警方開場簡介案情約花了2分鐘46秒,接着是記者提問環節。
在記者會上,高級警司吳國章開宗明義指出疑犯稍後提堂,記者已心下一沉。問及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為何要在提堂前舉辦記招?吳國章回應說:「我們會因應調查的過程及安排,才可以安排記招。我們現在講的內容,是基本上都可以報道。」然而,別以為吳國章之言乃給傳媒的「免責聲明」,因傳媒最後也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事實上,昨天在記招上談及疑犯租用迷你倉的期限等案情,與控方庭上讀出的略有出入。
吳國章:記招全可寫 大律師:宜跟法庭
大律師陸偉雄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若果法庭內容和警方記招說法有衝突,必須以法庭為準,若遇上難以肯定情況,提議宜迴避,不作報道。他補充,如案件交由陪審團裁決,會較麻煩,但若由裁判官審理,因對方受專業訓練,不會被傳媒影響。
陸偉雄提醒記者在報道案情時,不宜披露過於仔細的進一步資料,例如公布案件已有大量證據,甚至有涉案人已招認等。他解釋,有兩類人會藉此作進一步行動:其一是證人,因可能會覺得案件已披露得太多,故決定不出庭作證;二是被告以被大量披露的不準確資訊為由,指對己不公平,於是向法庭申請擱置聆訊的程序。
本報港聞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