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港聞部報道】內地情侶懷疑因撫養兒女問題發生爭拗,有人竟然忍心把一名只有1歲的女童遺棄於本港機場內。警方早前接獲報案,指出在機場非禁區的一間食肆外,看到一名年幼女童,懷疑被人遺棄,於是報警求助。警方其後翻查閉路電視片段調查後,鎖定一名53歲男子,前日(20日)乘男子於落馬州入境香港時,警方以涉嫌「遺棄兒童以致生命受危害」將他拘捕,案件將在今日(2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審理。
據了解,被捕的內地男子鄭新初(53歲)本身在深圳居住,傳一名居於北京的女子是其「小三」,兩人均報稱職業是商人,先後育有一名長子及幼女。據悉,兩人感情生變,據知,現年一歲女童原與母親在北京居住,後被生母視如「人球」,送到深圳隨父生活。兩人為了女兒撫養權問題起爭執,鄭狠下心腸,帶到女兒從深圳取道落馬洲入境香港,再特意帶到女兒前往位於赤鱲角的香港國際機場,於上周三(13日)中午12時許,被人發現獨留於機場非禁區位置的一所餐廳門外,餐廳職員感到可疑,懷疑有人遺棄女童,於是報警。
警方翻查閉路電視
警方機場警區情報及支援組人員翻查閉路電視片段調查後,鎖定這名53歲男子,並從女童身上檢獲證件,成功追查到其親母下落,再透過她要求其父到香港接回女兒。警方就在女童父親於本周三(20日)下午於落馬州入境香港時,以涉嫌「遺棄兒童以致生命受危害」將他拘捕,案件將在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審理。據悉,女童父親被捕後,對遺棄女兒一事感到很後悔,指是一時衝動。
根據本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6條說明「遺棄兒童以致生命受危害」罪行,任何人非法拋棄或遺棄不足2歲的兒童,以致該兒童的生命受危害,或以致該兒童的健康蒙受或相當可能蒙受永久損害,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