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港区国安法》列明特首从各法院指定法官审理国安案件。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昨日发声明表示,处理涉及《港区国安法》案件和上诉的指定法官,行政长官需谘询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后作出决定。指定法官与所有法官一样,任命是按《基本法》的规定,必须根据司法及专业才能,这是唯一准则,不应考虑政治等其他因素。
马道立指出,拥有外国国籍的法官并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因为他们根据《基本法》明确允许而获任命在香港出任法官,这些法官包括来自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他在声明中指出,自己不宜评论《港区国安法》的其他地方,仅以「保持和维护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司法机构的使命和宪制责任」作结。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44条列明,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为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这引起「筛选」法官的质疑。马道立在声明中表示,即使若干法官作为指定法官,并不代表在司法机构工作的其他法官不适合获指定。他称,在考虑个别法官是否适合获指定时,必须考虑所有法律上的反对原因,包括《国安法》第44条的规定,或任何基于偏颇或合理地给人偏颇的观感而提出的反对原因。
郭荣铿质疑特首毋须採首席法官意见
马道立认为,当指定法官的任期届满时,其他合适的法官亦可获指定,有关安排适用于来自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声明表示,相关案件的排期、处理、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负责处理案件或上诉,是由相关级别的法院领导决定,有关事宜全属司法机构的职责范围。他强调,「正如行政长官近日清楚表示」,司法及专业才能是任命法官时须考虑的唯一准则,而任命法官不应根据任何其他因素,例如政治上的考虑因素,以巩固法庭在处理或裁断任何法律纠纷时,只会考虑法律因素的大原则。
公民党法律界立法会议员郭荣铿昨日质疑,如果有特首可选择不谘询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或首席法官的建议不获国安委员会或特首同意,会出现甚么情况,「最终是否行政长官可以委任一个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不同意的法官处理案件?」他提到,条文列明指定法官任期仅一年,但复杂的刑事案件动辄用上逾一年时间审议,质疑是否在案件审议期间换法官。他表示,《港区国安法》条文非常不清晰,建制派人士对条文有不同诠释,正反映法治败坏的原因,「法治原中一个好重要的原则,要清楚告诉予大众知道,有甚么是犯法,有甚么不能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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