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港大政治与公共行政学系教授陈祖为表示,香港制度设计上,有「三权分立」精神。他表示,《基本法》并没有提出行政主导概念,亦没有沿用「三权分立」字眼,但根据上世纪80年代基本法草委会的政治体制小组内得出的共识,特区政治体制是「三权分立」,没有区分由行政抑或立法机关主导,而是行政、立法互相制衡、互相配合。
陈祖为指出,即使后来北京方面没有再用「三权分立」字眼,亦不代表《基本法》的相关条文改变。他表示,「三权分立」不代表三权平等,虽然《基本法》赋予行政长官的权力较司法和立法机关大,但行政主导只是「三权分立」体制下的一个特色,并非取代了「三权分立」,亦无损三个机关权力分散,达致互相制衡的主要精神。
他表示,一直以来,学界和香港法院及香港法律界都认为这样的分权方法就是「三权分立」,虽然这个字没有写在《基本法》,但同样行政主导这个字,都没有出现《基本法》入面。而这些权力都是来自中央的,和这些三权之间的关係是否「三权分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因为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係,有自己《基本法》章节去处理,这都不影响香港内部行政、立法、司法之间的关係,这是所谓「横向」的关係。
他说,除非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相关条文释法,又或者本港法院有权威解说,否则本港三个机关的权力不变。他质疑特首和官员改变说法,将影响中学教育方针,以北京说法取代《基本法》的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