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法庭组报道】港大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认为国安法的保释条件比其他案件的门槛更高,法庭要先考虑有否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继续做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才考虑会否批准保释申请,情况绝不理想。他担心控方提出检控时,目的是令被告数个月不会获得保释,忧虑出现滥用权力,随意提出起诉等情况。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昨在一个电台节目表示,律政司向高院提出覆核保释决定,即使律政司上诉得直,被告若认为法官引用错误法律原则,亦有权提出上诉,但要取得上诉庭或终审庭许可,又指今次案件争议性较大,希望法庭尽早腾出时间处理。至于为何只有15人获准保释,汤家骅指案件仍在司法程序当中,不宜有过多讨论,但他相信法官会考虑,有无证据令他信服,被告不会再干犯危害国安的行为,会先确认这方面,再去考虑保释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H和I条,当区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释,律政司可向高院申请覆核有关决定。当律政司提出有关申请,原审法官或裁判官均须命令将被告羁留扣押,以及立即通知高院。而高院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在48 小时内将被告带到高院审理。假如高院裁定律政司的覆核得直,被告不得上诉至终审法院,只可向高院重新申请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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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律政司昨就检控程序发声明,指明若被告在同一宗案件被起诉,按程序必须由同一位裁判官审理。对于有人恶意攻击律政司依法执行的决定,律政司表示有关行径绝不能接受,同时亦提醒社会人士不适宜评论司法程序尚在进行的案件,又强调律政司没有对尚在进行司法程序的案件加以评论。
律政司指,终审法院在2月9日就如何适用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人士的保释申请已作出裁决,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H条,律政司司长可向法官申请覆核裁判官准予保释的决定;而《条例》第9J条指出,若裁判官拒绝准予某人保释,该人亦可向法官提出保释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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