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为推动业主自行遵从《条例》要求相关的建议方案,保安局建议将「指示」在土地註册处进行註册。
现时为善用市场力量以达到改善旧式目标楼宇的消防安全的目的,《条例》赋权执行当局可就某幢楼宇或其有关部分发出的「符合消防安全令」向土地註册处进行註册。然而,《条例》没有赋权执行当局可就「指示」向土地註册处进行註册。
当局建议在《条例》订明类似的规定,赋权执行当局可就所涉及楼宇或其有关部分发出的「指示」向土地註册处註册。当「指示」获遵从/被撤回,执行当局会就有关文件向土地註册处进行註册,有关做法与《条例》下「符合消防安全令」失效后的现行安排一致,料有助目标楼宇或目标楼宇单位的准买家知悉有关楼宇任何未履行的法律责任,亦有助提供诱因,推动业主遵从尚未获遵从的「指示」,以保持其物业的价值。
另外,为促使新的物业拥有人就相关物业履行《条例》订明的责,当局建议修订《条例》,规定假如相关物业有尚未获遵从的「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新的物业拥有人在完成物业交易后的3个月内,须就有关的物业权转让以书面方式通知相关的执行当局,务求令新的物业拥有人清楚知悉其法律责任(包括尚未获遵从的「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新的物业拥有人如没有在完成物业交易后的3个月内,就物业权转让以书面方式通知相关的执行当局,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即最高罚款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