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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倒動物不顧而去 修例須提高罰則 簡化報案手續 便捷肇事司機
發佈日期 : 2018-04-20


政府將於下月開展有關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的諮詢工作,雖然是「遲來的進步」,但已為維護動物權益邁步向前一步。現行的《道路交通條例》因循英國農業社會的七十年代舊例,只限司機一旦撞倒「馬、牛、驢、騾、綿羊、豬及山羊」這7種動物,才須停車報警,法例已嚴重過時。政府亡羊補牢,準備修例,把貓狗等動物納入亦須停車報警的類別,向不顧而去的司機追究責任。撞倒動物須停車查看是尊重生命,修例乃天經地義,不應存在太大爭議。然而,社會上有人建議凡是撞倒動物都需要司機承擔刑事責任,我們則持保留態度,因為此舉對駕駛者構成嚴重心理壓力,因在香港特別是新界區,公路突然閃出狗的機會不少,司機大有機會是無心之失,亦難提防,如非證實肇事司機故意追撞狗隻,那就毋須在法例過於嚴苛。


我們在本月初一連三天有關「打擊殘酷對待動物行為」系列評論(刊4月6日至8日),指任何執法行動均源於法例賦予的權力,要提高對動物權益的保護,必須重新檢視法例。並指出首要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已經嚴重過時。故此,我們歡迎政府修例。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昨天在立法會特別財委會上終於公布將展開修改《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的諮詢工作,將於下月向立法會提交建議修例,當交通意外涉及包括貓隻和狗隻在內的動物時,涉事車輛司機必須報警。我們同意修例,因為在道路上發生不同程度的交通意外,例如汽車相撞、撞到途人及撞壆等,都必須停車查看,如有需要可報警處理。既然撞倒死物都要停車查看,為何撞倒動物就不用停車檢查牠們的傷勢呢?現時法例的「表列動物」中不包括狗,難道狗命不及牛命?


根據現行的《道路交通條例》,汽車撞到馬、牛、驢、騾、綿羊、豬及山羊共7種動物,司機必須停車報警,否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以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這條法例是參照1972年的英國舊例,而該7種動物為當年農場常見動物,故法例列明此7種動物,正是便於該動物的持有者商討賠償。當年,英國農業社會,較少人飼養貓狗,隨着社會變遷,現才成為人類的寵兒。最有趣是英國早於1988年已經修改有關法例,把狗隻加入表列動物中,但香港仍然停留於1972年的準則,荒誕不已,亦反映者當權者的僵化,未有審時度勢修改法例,結果造成「有法等於無法」。


此外,現行《道路交通條例》,如司機駕車撞倒動物不顧而去,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以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我們認為罰則過輕。以海外經驗,罰款額遠高於香港。


新加坡的《道路安全法》及英國《道路安全法1988》相若,同樣把狗列入撞倒需要報警的動物之列,一旦證明不顧而去,就會被定罪。在新加坡,若果車禍後,肇事司機沒有對被撞動物施予援助,可罰款坡幣3,000元(約1.65萬港元)或監禁12個月;重犯則罰款坡幣5,000元(約2.75萬港元)或監禁2年。英國則列明司機需在撞到動物後停車,並向動物的主人提供姓名及地址,彼此商討賠償,若找不到主人就要在24小時內報警,如肇事不顧而去即屬違法。台灣早於1998年設立《動物保護法》,並於2015年提高了部分刑罰,如證明司機行車途中沒有遵守交通規則,或未有注意路面情況下撞傷或撞斃動物,可引用《動物保護法》第25或30條將司機定罪,最高刑罰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處以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款(約23.3萬港元)。因應狗狗愛在馬路大搖大擺走動的特性,突然撲出公路的機會不少,加上牠們身形較大,我們預期司機撞倒牠的機會率極高,當局必須思考一套便捷的報案方式,例如在「電子報案室」新增「撞倒動物報告」表格,方便司機可以24小時不用親身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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