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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定罪門檻高 脫罪不等於無做
發佈日期 : 2019-03-23


2016年農曆新年在旺角發生的暴動,暴徒投磚、擲玻璃瓶、竹插警車車窗,以及焚燒雜物及的士等暴力行為,相信不少港人仍歷歷在目。這次絕不能稱為「和平示威」,而是故意破壞公共秩序,蓄意用武力襲擊警務人員的違法行為。就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及「美國隊長」容偉業等人被控暴動罪,陪審團經過5日4夜退庭商議後,4名被告中,僅容偉業被裁定暴動罪成立。我們認為,3名被告「脫罪」,只是代表着證據未達至罪名成立的定罪法律標準,不是代表涉案人士行為沒問題;特別是今次僅本身患自閉症的容偉業罪成,就予人是「代罪羔羊」之感,俗語是「精人出口,笨人出手」,當天在公眾面前高調指揮的黃台仰能卻能全身而退,政治遊戲就是這樣一回事。


在「六七暴動」後,港府於1970年才訂定暴動罪,昔日曾用在檢控在難民營引發暴亂的越南難民,此後未有再引用拘控。時隔四十多年後,因應旺角於2016年爆發嚴重暴亂,警隊高層研判基於示威者的行為愈來愈暴力,包括磚頭可以殺人,認為有需要引用暴動罪來拘捕涉事者。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任何人干犯暴動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


翻查資料,旺角暴動後,警方拘捕91人,並先後分多案陸續起訴63人暴動及其他罪名,至今約有30人認罪或被裁定罪成。暫時判刑最重的是盧健民,他去年被裁定涉及砵蘭街的暴動罪成立,重囚7年。梁天琦被判囚6年,是僅次於盧的第二最重判刑。


梁天琦、盧健民被控暴動罪的案件去年在高院審訊,黃台仰和李東昇在開審前棄保潛逃。梁天琦除承認一項襲警罪,經審訊後再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判監6年;黃家駒承認一項暴動罪,判監3年半;盧建民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判監7年,3人正排期上訴。此外,麥子晞、許嘉琪及薛達榮於2017年3月被區域法院裁定暴動罪成,各判囚3年。前年4月,電腦技術員楊家倫因參與旺暴及期間放火燒毀一輛的士,被裁定暴動及縱火罪成,判監4年9個月。


麥子晞、許嘉琪、薛達榮及容偉業等人在旺角暴動前,不是社會運動的激進人士,而容偉業更是被視為「閒角」,雖然經常被傳媒攝入鏡頭,但不少人均對其患自閉症早有所聞,故對其行徑不會視作是「示威」。由此觀之,策劃或推動旺角暴動的核心搞手仍逍遙法外。


根據刑事法的通則,除非控方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下述事項,否則不可將被告定罪:(a) 被告已致使某事發生或須為某事情狀況的存在負責,而兩者均為刑事法所不容;(b) 被告對該事的發生或該事情狀況的存在早已存有指定的精神狀態。上述事件或事情狀況稱為「犯罪行為」,精神狀態則稱為「犯罪意圖」。例如:陳發明顯殺了他的鄰居,致使一項犯罪行為發生,但要判他謀殺罪名成立,必須證明這項殺人行為帶有所需的犯罪意圖,即殺人之意圖。


從昨天陪審團向法官的提問可見,他們在反覆研究證據是否符合控罪的定義,極為嚴謹。我們認為,在昨天的判刑中,3名被告被判罪名不成立,某大程度上相信是在刑事定罪未達至法律標準。


旺暴案雖然已過了3年,不過刑事調查仍未結束,正如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所言,警方已盡最大的努力偵查及搜集證據,再交上法庭審理,歷史自有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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