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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舉報虐兒法例首須考慮阻嚇力 持份者憂被判監等屬於自私的想法
發佈日期 : 2024-04-29


政府去年提出《強制舉報虐兒條例草案》,規定社工、教師等二十多類專業人員須舉報嚴重虐兒個案,最高可監禁3個月及罰款5萬元,但引起業界反彈,質疑監禁刑罰太重。有議員聲稱政府為換取議員支持而答允把罰則微調為「兩級制」,若情節較輕僅判罰款了事。法案委員會將於今天(4月29日)舉行,預料議事堂掀起唇槍舌戰。我們認為,這草案的首要考慮應是兒童的安全,而制定刑罰首要考慮是阻嚇力,而非考慮議員口中的很易失去專業資格及留案底云云,政府無必要自行削弱法例的阻嚇力,情節屬於嚴重抑或輕微應交由法庭把關。

多名立法會議員日前質疑監禁罰則不對等,認為留下刑事紀錄、影響執業已相當嚴重;有議員質疑當局是否有足夠人手接勞福局擬把步,把罰則改為「兩級制」,若情節較輕,判處罰款;若情節較嚴重則維持監禁罰則。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昨天出席公開場合被傳媒問及政府立場,他未有正面回應會否向議員妥協而改動罰則,只說:「強制舉報機制是針對一些明知故犯的嚴重情況,需要具一定阻嚇力的懲罰。我想強調,整個《草案》的目的是希望大家知悉這個機制,通過過去幾個月與業界溝通,我相信大家都支持。我很有信心與法案委員會能找出既平衡專業人士關心之處,亦能造出具阻嚇力的機制。」

孫玉菡又說:「《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的審議已到尾聲,我們正與法案委員會緊密交流。大家要理解,提出《草案》的目的是為兒童——尤其是弱勢兒童——編織保護網,方法是希望與他們接觸的專業人士,如醫生、護士、教師、社工等,在看到有虐兒情況時須強制舉報。」

政府會否受部分議員壓力,今天揭盅。我們認為,政府現提出的最高可監禁3個月及罰款5萬元是合適的水平,現時擬議的罰則水平已達致適當平衡,既對不舉報虐兒個案者產生足夠阻嚇力,也能確保相對於施虐者而言,強制舉報者所受罰則的水平與其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稱。

翻查資料,政府建議上述罰則水平時,是參照在一些處理嚴重罪行的本地法例中,任何人干犯嚴重罪行可處監禁7年至終身監禁及不同級數的罰款,而任何人沒有披露該等罪行則可處3個月監禁及第5級罰款。《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以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

我們認為,舉報虐兒,人人有責,不論執法及檢控部門都會採取嚴謹的程序,來依法執法及判刑,相關專業人士毋須過慮。

如不善忘,準會記得2018年發生的5歲女童被父母虐待致死案,轟動全港。正是該案促使當時政府提出《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可惜,《條例草案》提出多年直至去年7月,立法會才成立相關法案委員會,豈料最近又有議員認為刑罰過重;不過也有不少市民表示本港的保護兒童法案落後,需要改變。法案處於膠着狀態之際,今年3月又發生虐童慘案,屯門一名9個月大女嬰慘遭虐待恐失明。這是公眾不願看見的,由此可見,盡早完成法例,才是保護兒童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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