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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書刪案件主管荒謬 司法機構做法多此一舉
發佈日期 : 2021-04-01


司法機構前日在無公布下,在一向給予傳媒查閱的控罪書中刪去多項資料,包括控方案件主管、被告出生日期及地址等,而案件主管改以手寫「警察」二字代替。司法機構在傳媒查詢下才承認此做法,做法不合理及欠透明。我們認為,警方在拘捕疑犯時,部分重要或公眾感興趣的案件已舉行記者會,大部分是由案件主管亮相。既然如此,上庭控罪書為何要刪除呢?做法既多此一舉,亦為傳媒採訪製造障礙,促請盡快調整做法,以免削弱公眾知情權。


在控罪書上,案件由警隊哪個單位負責、誰人負責是極為重要,因記者可以憑這些資料判斷案件的重要性,以決定是否有新聞價值,以及在審訊期間或之後作出跟進採訪。


我們以警方處理的毒品案為例:若調查單位是屬於警區的「刑事調查隊」(DIT),即可能是只是涉及個別人士的普通毒品案,被告僅是個人藏毒或吸毒。由警區的重案組(DCS)及總區重案組(RCU)處理的毒品案,涉及的疑犯及犯罪活動不限於個人,而是有組織,涉及多個地區或跨區的,案情相對警區處理的毒品案較複雜。至於由「毒品調查科」(NB)負責的案件,主要涉及販賣毒品、製毒及種植毒品、與海外毒販合作販運毒品、出現新式販毒、製毒及吸毒手法,該科人員會蒐集有關在本港和海外入口、製造和分銷毒品的情報,除直接採取執法行動打擊在本地活動的罪犯外,還與內地和海外的執法機關緊密合作遏止與香港有關係的集團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活動,並會積極追查、凍結和充公販毒活動的收益,務求令罪犯不能從中獲益。


由此可見,毒品調查科案件主管負責的案件,必定是傳媒高度重視採訪的;而警區的毒品案則相對採訪價值較低。在傳媒人手、時間及報道篇幅有限下,必須作出取捨。傳媒除了透過警方安排的簡介會知悉大概案情外,就只有透過翻閱案件審訊表及控罪書詳情,才作出更多判斷。


因此,司法機構刪除了案件主管姓名、職位及單位,記者怎知誰負責呢?雖然警方在拘捕疑犯時,有需要時會安排記者會,傳媒因而大概也知誰是案件主管負責,但因不是每宗案件都有記者會。司法機構刪除控罪書內案件主管的做法有三大荒謬之處:一是為記者採訪增添障礙;二是令破案的警員如不見得光;三是警察姓名及職級早已在拘捕時曝光,在控罪書匿名做法是多此一舉。


司法機構現時做法,只有逼使記者向警察公共關係科「每案問」,即把自家一項根本毫不花功夫的工作量,轉介給警方,做法自私,所謂的保障私隱是站不穩腳。


我們認為,若果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基於人手編制保密下,以營造「神秘」之感,相關案件主管不具名也可以是說得成理,但若把偷貓狗等小案的案件主管也匿名,實在貽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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